科技期刊应对著作权纠纷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0-01-10 09:27: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 年2 月2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4 月1 日起施行。著作权立法的根本目的是鼓励作者独立创新, 保护知识产权, 促进社会发展。作为科技信息传播的载体, 科技期刊应尊重和维护论文作者的著作权, 应履行出版者的义务; 同时, 科技期刊作为汇编作品, 它应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著作权纠纷, 维护科技论文作者、他人、科技期刊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科技期刊的良好声誉, 科技期刊编辑人员应对编辑出版工作中的著作权保护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笔者结合在科技期刊投稿和编辑工作中的自身体会,分别阐述作者署名顺序、单位署名参考文献各个方面所涉及的有关著作权保护问题。
1 作者署名顺序引起的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11 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1]”。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是作者享有最基本的著作权。《基础医学与临床》编辑部在发给投稿文章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刊用通知时要求所有署名作者在纸质版回复中按照署名顺序亲自签名,也就给了各个署名作者了解该文章的机会。笔者在投稿一国外期刊时,该期刊编辑部跟据投稿时必须注册的电子邮箱给文章所有署名作者发去电子邮件,一一征询对于作者署名排序的意见。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2 单位署名引起的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16 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1]”。目前,各个科研院所等单位对于科研工作日益重视,具体表现在对于本单位职工科研活动数据的统计和科研成果的物质、精神奖励上。由于单位署名事关科研成果的单位归属,这也使得各单位对于单位署名的具体措辞高度重视。笔者曾经历过,某国内科技期刊在刊发时未经作者同意将原稿单位署名“某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修改为“某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其实,某大学和省立医院并不存在直接隶属关系,省立医院只是作为该大学的教学医院承担本科生、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一个空格使得第一署名单位由省立医院变成了某大学,省立医院从而拒绝为作者报销版面费,给作者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另一个例子是,某大学化学教研室一作者在最初投稿时署名单位为某大学基础学院,在稿件审理和等待刊发过程中,化学教研室隶属关系被移交到该大学药学院,这时候继续署名基础学院必然会给作者日后申报科研成果带来不便。类似的情况在平时的编辑工作中经常遇到,只要我们编辑人员更加细心审稿、更加及时地与作者沟通、修改时勿滥施刀斧,就可以避免单位署名引起的著作权纠纷的发生。
此外,编辑部直接交往的是作者, 在作者要求更改单位时, 单位是不知情的; 因此, 对这样的情况应该格外注意, 哪些情况可以更改, 哪些情况不可以更改, 应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 要与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交流, 做到有理有据, 才能避免发生纠纷。只要该作品不是《著作权法》第16 条第2 款规定的职务作品, 原单位拿不出符合规定的相应证明, 编辑部就可以按照作者要求更改单位[2]。对于某个单位或社会团体享有著作权的科研成果, 必须征得该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同意后, 才能对相关科研人员进行组稿[3]。
3 参考文献引起的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22 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1]”。这为参考文献的合理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际编辑审稿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某些作者“二次引用”或者编造、篡改参考文献的情况。“二次引用”是对于甲文献从乙文献中引用丙文献的部分语句,但是甲文献作者并没有阅读过丙文献的现象的俗称。这种做法于法于理都是不可取的。某些作者盲目追求所写文章权威性的表现形式,喜欢引用国外文献,但又不肯花费时间和精力严谨地阅读国外文献,就投机取巧地“二次引用”。他们通常首先检索关于该课题领域的中文文献,选择其中引用的合适的国外文献语句在写作时直接抄录,在参考文献中只写国外文献的信息。这样作者没法对中文文献是否正确合理的引用国外文献进行核实。而编辑人员工作繁忙,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对所有参考文献一一核实,容易滋生此方面的学术不端行为和可能的著作权纠纷。而编造、篡改参考文献的现象更属于严重的侵犯著作权人修改权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容。作为编辑,我们要积极宣传“遵守学术道德、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呼吁学术界端正科研态度,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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