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21 23:04:15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情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维续进行。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情形有哪些?终结诉讼的情形又有哪些?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

  一、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

  (3)在审理案件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二、终结诉讼的情形: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情形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王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