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不良影响”的评判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7 23:23:15


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8年第五期
作者:黎 琳

商标局在受理新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将依据法律规定对新申请商标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依法驳回。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拒绝注册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申请人对于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述,此即为驳回复审程序。
商标法》上的绝对禁止理由,、“民族
歧视”、“夸大宣传”、“不良影响”、“地名”以及第十一条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等。本文将对因“不良影响”驳回的情形作一浅析。
《商标法》第十条的绝对禁止理由中,除第(八)项外,,属于硬性规定,驳回后复审的也希望不大。,对于何为“不良影响”的标准判断,取决于主观因素的几率很大,因此,一旦以该理由驳回,需结合我国国情和案件以及申请背景的实际情况,判断该驳回理由是否成立。
案情
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在第11类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3671867的“黑霸+拼音”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核驳,其核驳理由是:“黑霸”作商标在商贸活动中使用,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认为其核驳理由不能成立,于2005年7月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复审理由
申请人为一专业生产汽车大灯照明系统的高科技企业。
申请人所在公司研制的新型 HID车灯,没有灯丝,它依赖于电源稳定器产生的高压脉冲电压,激活灯泡内的惰性气体以放电电弧的方式发出灿烂的高色温光茫。
HID灯发出的光色是白而略带蓝色,接近正午日光的颜色。所以 HID车灯在提供给驾驶者良好的夜间行驶环境照明及更宽广的视野的同时,也大幅度减低夜间行车时眼睛的疲劳程度,提高夜间行车的安全系数。
正是基于HID车灯所具有的特殊优势,申请人构思了以“黑夜的光亮霸主”为内涵的“黑霸 HEIBA”一词作为HID车灯产品的商标。“黑霸”一词完全是在结合产品的性能特点上由申请人构思创意出来的,具有独创的词汇,是没有实际含义的词语。正如申请人公司运用的广告语“黑夜、狂奔——谁敢阻挡我光明前路”所表达的含义一样,“黑霸HEIBA”显示了作为汽车车灯的HID照明系统能为汽车带来速度与安全的统一,能让消费者产生自己的汽车车灯是“黑夜光亮的霸主”的感觉。“黑霸 HEIBA”作为商标用在HID照明系列产品上,起到了一定的暗示作用,能加强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信任和认可。
裁定结果
核准第3671867号“黑霸+拼音”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8年1月20日公告。
本案焦点
1、《商标法》所称“不良影响”是指什么
《商标法》第十条所称“不良影响”,是一个兜底条款,未明确列出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宗教、风俗习惯等都可以归入这一项。使用和申请注册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教派、意识、习俗、用语或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也是不良影响的一个表现方面。
2、“黑霸”用作商标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
本案中,“黑霸”一词在商标局初审阶段或许被认为与“黑社会”、“霸权主义”联系在一起,但是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充分阐述了商标的创意来源,将复审商标的宗旨和主题立意进行了完整的描绘,使得审查员了解到:复审商标并非与“黑社会”、“霸权主义”等不良影响相关,而是有其丰富的内涵和鲜明
的独创性。再加上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的宣传和使用,更加突出了商标识别功能和显著特征,在消费者中具有了较大知名度,不会有让消费者引起其它不当的联想而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发生。因此,商评委最终核准了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
由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申请文件相对简单,初审阶段不可能给申请人以机会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客观情况,
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评委全面提供。而对于“不良影响”的评判标准有较大的主观因素,因此,驳回复审程序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供了申诉的机会,申请人可充分利用这个行政救济措施,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