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化学品商品商标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0-07-25 02:09:15


农业用化学品主要包括肥料、农药和农用薄膜等。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在粮食作物增产中,增产量的约50%来自施用肥料,由此可见,农业用化学品在农民增产增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而我国的广大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由于社会环境、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制约,是一个弱势群体,对农资商品容易误购误用,并由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因此对此类商品商标的审查,除了同其他商品商标审查有共性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审查要求。

一、农业用化学品商标申请的形式审查

农业用化学品依据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分别归在1类、5类、17类,申请人在申报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不要填报范围广的商品总称。如在5类上申报“农药”,属不具体的商品,在l类上申报“园艺用化学品”,也属不具体、不规范的商品,商标局都要发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2、注意有些商品的归属类别。有的商品仅一字之差,却分属不同类别,如“防微生物剂”归在1类,而“灭微生物剂”归在5类,“预防小麦黑穗病的化学制剂”归在1类,“治小麦黑穗病的化学制剂”归在5类;“非包装用塑料膜”归在17类,而“包装用塑料膜”在16类。

3、有的商品在申报时必须写明具体的用途。由于有的商品既可以用做肥料,也可以用做化工原料,如不注明是肥料,实质审查时就很可能按照化工原料进行审查,如“海藻(肥料)”、“氰氨化钙(肥料)等。

二、商品交叉检索的问题

按照现行农药国家标准及商品的功能用途,农药包括植物生长调节剂,因此第5类和第1类的农业用商品要进行交叉审查,在肥料商标审查中,由于一些化工产品既可以用作化工原料,也可以用作肥料(且常用作“大化肥”,既含有“氮、磷、钾”三种元素之一或几种),这些商品在实质审查时,都要在相关类似群之间进行交叉检索。

三、仅仅直接表述功能、用途、原料组成等特点的商标审查

由于农业用化学品商品的特殊性及购买使用者辩识能力不强等特点,关于直接表述功能、用途、原料组成等特点的商标审查有以下具体要求。

1、含有具体的农作物名称及其他使用对象等内容的商标,易使购买者误认为某种农作物专用肥或专用农药,应予以驳回,如“荔枝宝”、“锄稗”、“秧黄克”、“稻枯消”、“育苗”等。但不确指仅泛指某种使用对象的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如“果蔬乐”、“粮神”、“花恋”、“果冠”等。

2、含有农作物病症和虫害名称的商标,直接表示本商品功能特点,应予以驳回,如“毙蚜灵”、“叶蛾灵”、“伏蚜净”、“烂果灵”、“根不腐”、“瘟枯灭”、“卷叶”。但含有并不确指某种农作物病症和虫害名称或有其他含义的商标可以核准,如“千年虫”、“网虫”、“虫不”等。

3、其他直接表示本商品功能、用途、原料组成质量等特点的,予以驳回,如在肥料上申报“一喷绿”、“蕾铃多”、“大又甜”、“粒饱”、“麦一吨”、“一定好”等;在农药上申报“草断根”、“一次净”、“草绝”;还有在肥料上仅仅申报“N…P—K”,其为氮磷钾的元素符号,且是肥料的三大有效成分,予以驳回,

四、通用名称的审查

随着新产品的不断研制开发和行业内的约定俗成,农业用化学品通用名称会越来越多。如在农药上申报“六六六”或“666”、“比久”、“林丹”、“敌敌畏”、“乐果”、“灭害威”、“速灭威”均为农药的通用名称,在肥料等商品上申报“膨大”,一方面植物生长调节剂有“膨大剂”或“膨大素”这一通用名称,另一方面,“膨大”有使植物的块状根茎增大的含义,从而使农作物增产,这也直接表述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由于历史原因,在肥料等商品上虽然已核准了“三元”、“多元”等商标,其均为肥料的通用名称,行业内称为“二元肥”、“三元肥”、“多元肥”,但笔者认为,依据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编辑日期:2004-7

作者:陈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