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公司侵权传播软件被罚

发布时间:2019-08-14 17:43:15


  案情回放

  2002年10月10日,Final Data有限公司(韩国)委托相关机构向北京市版权局提交了投诉书、公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诉称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侵权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Final Data 1.0。

  北京市版权局通过调查认为,公证书固定了新浪公司通过新浪网站(www.sina.com?)向用户提供下载计算机软件Final Data 1.0服务的事实。根据向当事人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得知,新浪公司于2002年3月19日转载了“有了Final Data不再怕误删除”文章,2002年4月22日又自主发布了“用Final Data恢复遭CIH病毒破坏的数据”的文章,在两篇文章的下方均同时上载了“立即下载”的快捷标志,点击该标志即可下载Final Data 1.0软件。2002年9月3日新浪公司接权利人侵权质疑通知函件后即删除了上述两篇文章及“立即下载”的标志。新浪公司最终对于2002年3月19日至9月3日通过信息网络侵权传播计算机软件Final Data 1.0的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二),2003年4月3日北京市版权局对新浪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侵权传播计算机软件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7万元的处罚决定。新浪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了罚款,再经办案人员一个多月的调解和敦促,承诺以两种方式共赔偿权利人人民币15万元。

  案件评析

  新浪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向用户提供下载计算机软件Final Data 1.0的服务,已构成侵权传播该软件的行为,很明显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之规定,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作了“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Final Data 1.0软件是单件货值1万余元的数据恢复专业软件,适用“每件100元的罚款”的处罚额度明显过轻,不能对该违法行为实施应有的惩戒。由于公证书及事后的调查均无法固定计算机软件Final Data 1.0被下载的实际次数,而该软件被侵权传播的时间又有半年之久,所以对新浪公司应认定侵权传播Final Data 1.0的件数为单件,适用“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以高限倍数下达处罚决定,方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作者 赵红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