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侵犯公司软件著作权 被判2年刑
发布时间:2019-08-03 05:19:15
侵犯知识产权,不但要赔偿,甚至有可能面临牢狱制裁。,两名侵权者因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获刑近2年。
现年30岁的董雄和徐刚,原是武汉“环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2003年两人离职后,与原“环大”公司技术部研发人员胡进,一起成立了武汉“众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04年2月至2005年4月,“众跃”公司销售职业培训软件——《人力资源管理平台》和《中铁建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管理系统》,获利30余万元。
“环大”公司发现这些软件后,认为董雄等3人未遵守离职时的保密承诺,复制了自己研发的两套类似软件。2005年4月,。
警方立案调查后,发现“众跃”公司存在偷税、虚报注册资金等犯罪嫌疑。同年6月,董雄、徐刚因涉嫌偷税被刑事拘留,。,认定两人犯有侵犯著作权罪、虚报注册资金罪,据此两罪并罚作出判决。
案件聚焦
是否构成侵权谁说了算?
“众跃”公司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案件一开始就存在争议。
董雄、徐刚坚称,“众跃”公司销售的软件,是他们自己研发的。
“环大”公司则驳斥,“众跃”销售的软件师出“环大”,是公司1998年研制开发的软件。同时提出“众跃”2003年11月18日成立,2004年3月即开始对外销售人力资源管理软件。按常理推测,短短4个月内不可能研发出成熟的管理软件。“众跃”公司主要人员只有董雄3人,且都是原“环大”的员工,侵权是明摆着的事。
双方争议很大,,对两家公司的软件进行对比鉴定。
鉴定结果认为:“众跃”公司的软件存在抄袭现象,部分复制了环大公司的计算机软件。
没有申请专利不算侵权?
董雄、徐刚又提出,“环大”公司研发的管理软件,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专利保护,因此不构成侵权。“环大”公司的代理律师、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进认为,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在该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软件,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该法并没有强制规定一定要申请登记,并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环大”公司对自身研发的软件享有著作权。
各方观点
今年2月13日,。,董雄、徐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销售其计算机软件,非法获利3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此外,董、徐两人在没有资金及实物的情况下,委托工商登记代办机构使用虚假验资报告,申报成立了注册资金为101万的“众跃”公司,构成了虚报注册资金罪。,判处董雄1年8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并处罚金7万元。截至昨日,此案已过上诉期,两人未提出上诉。
【专家】保护知识产权刑事手段很重要
“这样一起看似普通简单的刑事案件,对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却可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法学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说,在很多老百姓的观念里,还认识不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偷一辆自行车,人们会很愤慨地指斥其为盗窃;盗版一盘影碟、拷贝一份软件,很多人却认为这没什么。实际上,知识产权的被侵犯会严重损害一个民族创新的积极性,其危害比普通盗窃更为严重。据乔新生介绍,其实《刑法》早就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界定,但法律界还是普遍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著作权纠纷,这起在我省乃至我国都不多见的著作权刑事案件的判决,为今后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拓宽了途径。
【律师】侵权所得超3万,将面临刑罚
“环大”公司代理律师胡进认为,采取民事诉讼维护知识产权,在举证等环节存在很大难度,费用也相对较高,往往掉进“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窘境。一旦知识产权受侵害,可考虑刑事、。胡进说,《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罪有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在3万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可定罪处刑。因此,一旦知识产权受侵犯,案值超过3万元,。
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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