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征退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09 09:17:15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征退政策的实施意见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3 生效日期: 2000-10-13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0]29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分局:
,发展高科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168号、国税发[2000]133号、江苏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苏财税[2000]6号及江苏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0]289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征退税的有关政策及实施意见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软件产品的范围
1、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主要包括系统软件、科学工程计算软件、信息处理软件、计算机辅助类软件、人工智能软件、控制软件等。
2、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高密度只读光盘、集成电路卡。
3、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4、以图纸、资料或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属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不属于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范畴。
二、软件产品的征税
1、除对销售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并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以外,其他形式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一律征收增值税。所谓“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对于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凡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和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对受托开发方取得的开发收入征收营业税;如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对受托开发方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法定税率为17%;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可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1999年10月1日前,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或销售机器设备附带的计算机软件,已征税的,无论是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中的一种税,还是既征收了营业税又征收了增值税,均不作纳税调整;未征税的部分以及1999年10月1日后发生的上述销售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征税税种,已经错征的,一律予以纠正。
三、软件产品的退税
1、享受即征即退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需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国家科技部《中国高科技技术产品目录》中“软件产品目录”的软件产品。(2)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或计划书;或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或软件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协议)等能够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版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生产企业按规定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认定,通过认定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应取得《软件产品认定证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含受托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经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实际税负超过3%(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前至二000年六月底为6%)的产品实行即征即退。
3、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实行“逐月办理,月结月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应纳增值税。如当月实际税负超过3%,则填报《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表式附后),并附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税:
(1)省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申请退税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2)当月《销售明细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当月企业《会计报表》;
(4)当月增值税款入库的缴款书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附件:《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二000年十月十三日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0]29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分局:
,发展高科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168号、国税发[2000]133号、江苏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苏财税[2000]6号及江苏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0]289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征退税的有关政策及实施意见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软件产品的范围
1、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主要包括系统软件、科学工程计算软件、信息处理软件、计算机辅助类软件、人工智能软件、控制软件等。
2、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高密度只读光盘、集成电路卡。
3、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4、以图纸、资料或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属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不属于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范畴。
二、软件产品的征税
1、除对销售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并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以外,其他形式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一律征收增值税。所谓“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对于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凡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和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对受托开发方取得的开发收入征收营业税;如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对受托开发方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法定税率为17%;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可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1999年10月1日前,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或销售机器设备附带的计算机软件,已征税的,无论是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中的一种税,还是既征收了营业税又征收了增值税,均不作纳税调整;未征税的部分以及1999年10月1日后发生的上述销售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征税税种,已经错征的,一律予以纠正。
三、软件产品的退税
1、享受即征即退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需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国家科技部《中国高科技技术产品目录》中“软件产品目录”的软件产品。(2)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或计划书;或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或软件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协议)等能够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版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生产企业按规定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认定,通过认定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应取得《软件产品认定证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含受托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经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实际税负超过3%(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前至二000年六月底为6%)的产品实行即征即退。
3、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实行“逐月办理,月结月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应纳增值税。如当月实际税负超过3%,则填报《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表式附后),并附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税:
(1)省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申请退税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2)当月《销售明细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当月企业《会计报表》;
(4)当月增值税款入库的缴款书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附件:《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二000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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