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4 09:11: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4 生效日期: 2007-08-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工作,保证地图质量,、,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制作地图、以地图为载体或背景刊登广告的地图、网上地图以及文教用具、工艺品、纪念品、宣传品、玩具等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有的地图图形和其他形式的地图的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区的地图审核工作。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

第四条 下列地图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涉及国界线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地图;
  (二)涉及国界线的地、州、市、县行政区域地图;
  (三)涉及两个地、州、市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
  (四)自治区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五)全国性示意地图、自治区行政区域示意性地图。

第五条 下列地图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地、州、市、县(市)、乡(镇)行政区域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
  (二)全国性示意地图、自治区行政区域示意地图和各地、州、市、县行政区域示意地图;
  (三)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进行审核的地图。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地图审核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在地图出版、印刷、生产、加工、展示或者登载前;
,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上述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的出版、印刷、展示、登载地图或者生产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由编制者负责送审;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地图的,由加工企业负责送审;引进地图的,由引进单位送审。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送审地图类型,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书(表);
  (二)试制样图(样品)一式两份;
  (三)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或者光盘外,还应当报送相应的纸质地图;
  (四)编制地图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提供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编制单位的公章;外省(区)来疆送审地图,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五)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来源证明(涉及他人著作权的,须提交著作权人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
  (六)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须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证明性函件;
  (七)送审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含示意图),;
  (八)送审中小学教学地图,还应当提交经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编写立项的有关证明文件;
  送审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及宣传品的,报送本条第(一)、(二)项材料。

第八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送达申请人:
  (一)决定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告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核范围的,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决定不受理。不属于审核范围的。

第九条 ,未对其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可以不送审,但应当在使用地图上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
第三章 内容审核


第十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图内容的审核包括:
  (一)保密审核,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1、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2、未经公开的火车站内线的具体线路配置状况;
  3、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
  4、未公开的机场和机关、单位、保密的矿产地和工矿企业以及通向上述地点的专用铁路或公路等及其名称;
  5、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报刊上尚未公开发表的各种经济建设的绝对数字及地区分布数字;
  6、比例尺等于或大于1:50万的各类公开地图均不得绘出经纬线和直角坐标网;
  7、城市地图不得绘制等高线和经纬线;
  8、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二)国界线、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各地、州、市、县(市)、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准确的反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中我国国界线、省(区)界线、各地、州、市、县、乡(镇)行政区域界线;
  2、正确表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中的中国国界线与地貌、地物、经纬线、色带等要素之间的关系,正确标注国界线附近的地理名称;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和绘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的地区图,其图幅范围西部应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
  (三)与中国接壤的克什米尔地区的表示:
  1、克什米尔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争议地区,在表示国界线的地图上,必须画出克什米尔地区界范围线和停火线,并注明“印巴停火线”字样;
  2、表示印巴停火线的地图上,应加印巴停火线图例;
  3、在印度河以南跨印巴停火线注出不同于国名字体的地区名“克什米尔”;
  4、印巴停火线两侧分别括注“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区”和“印度实际控制区”字样。
  (四)中国全国示意图的表示:
  1、中国全国示意图,陆地界与海岸线有区别时,要表示未定界线和海上归属范围线,、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陆地与海岸线无区别时,即以轮廓线表示时,可不表示未定界线和海上归属范围线,但必须表示南海诸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以色块表示时,未定界线和海上归属范围线可不表示,但必须表示南海诸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
  2、台湾省在地图上应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表示。台北市作为省级行政中心表示。在分省设色的地图上,台湾省要单独设色。在不分省设色地图中,台湾设色与大陆应一致,不得将台湾省表示为独立国家;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意图用色块表示时,可不表示未定国界;用轮廓线表示时应表示出未定国界。
  (五)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和地名等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中的中国国界线与地貌、地物、经纬线、色带等要素之间关系,正确标注界线附近的地理名称以及国家发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内容。

  (七)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图内容的审核包括:
  (一)保密审核;
  (二)本行政区域内不含国界线的行政区域界线审核;
  (三)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等内容的审核;
  (四)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五)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内容。
  上述地图审核内容按照本规定第 十条相关地图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章 审核依据


第十二条 国界线、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自治州、市(地)、县(市)、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

第十三条 自治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审核。

第十四条 全国性示意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地图标准画法示意图审核;自治区行政区域和地、州、市、县(市)行政区域示意地图,应当按照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地图标准画法示意图审核。

第十五条 地图上的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和地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和名称审核。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地图内容审核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技术中心承担;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内容审核工作由本部门测绘管理处(科、室)承担。

第十七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开具地图内容审核通知书与送审样图一并送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技术中心进行审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技术中心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核通知书和样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受理部门开具加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技术中心地图内容审核专用章的地图内容审核意见书。
  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图内容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人员,可以从事地图内容审核工作:
  (一)承担自治区地图内容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地图编制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地图内容审核工作三年以上,;
  (二)承担地、州、市地图内容审核的工作人员,应持有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审核上岗证书。
第六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九条 地图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原则上实行即送即审。对送审地图集(册)或者一次送审地图数量在五幅以上,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完成审核工作的,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核意见书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作出批准意见的,编发审图号,并出具加盖地图审核批准专用章的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不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发出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发的审图号为:新S(××××年)×××号[如:新S(2006)001号]。
  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发的审图号为:各地州市名称S(××××年)×××号[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S(2006)004号]、[如:克拉玛依市S(2006)007号]、[如:阿克苏地区S(2006)009号]。

第二十二条 地图审核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
  (一)在地图出版物(包括光盘)版权页上载明审图号;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或宣传品的在地图的右下角上载明审图号;属互联网地图的,应当在其网页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二)在出版发行、展示、登载、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样品、光盘)一式两份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的原始样图保管期为五年,备案样图保管期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每三个月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获得批准的地图产品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个月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获得批准的地图产品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关联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