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

发布时间:2020-05-21 22:08:15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8 生效日期: 2000-02-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财税政[2000]1号

现将财政部、、,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闽委发[1999]10号)涉及的税收政策以及我省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2、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的软件产品。
  3、持有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产品;
  4、其他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
  (二)符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条件的软件产品,必须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软件产品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手续。
  (三)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如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及机器设备等销售价格偏低的,可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规定核定其销售额。
  (四)对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中第二条第(二)点第2、3小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关于营业税
  (一)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取得收入的单位印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单位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办理抵免退税,个人应向其住所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办理抵免退税。
  (二)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审批表》(见附件二)一式五份,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3)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书复印件;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价款的发票(或凭证)的复印件;
  (5)申请免征营业税项目已纳营业税税单复印件;
  (6)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颁发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含技术合同登记表和技术合同成本核算表);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其他资料。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凭证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地(市)级地税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审批手续。对减免营业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需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我省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项目,报经省地税局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凡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或有欠交营业税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资助给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在计算资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全额扣除,“非关联”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关联企业以外的单位。

  四、软件开发企业及其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五、关于闽委发[1999]10号的贯彻意见
  (一)科研机构从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取得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技项目研制费及科技专项费用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暂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享受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税款返还的企业,凭省财政厅审批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增值税返还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返还的税款不再并入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设立的奖学金、科研基金,以及专项奖励科研、教育工作者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在税前列支。
  (四)闽委发[1999]10号的“企业可按固定资产重估价值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是特指生产性机器设备。

附件一:财政部、、,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2日
财税字[1999]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 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关于所得税
  (一)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二)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五、关于进出口税收
  (一)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三)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六、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条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二)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