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29 13:48:15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1 生效日期: 2001-05-2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1]8号

  第一条 ,加快发展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国发(2000)18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执行本实施意见中的政策规定。

  第三条 通过政策引导、规范市场、优化环境,吸引资金、人才等资源,加快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力争到2010年使我省在软件产业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等局部优势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使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及其专用材料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使我省成为全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重要研发、生产基地和产品出口基地。

  第四条 加大对全省软件产业的投入力度。
  (一)从省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0%的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化项目,并为相关国家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二)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等部门每年在安排归口管理的相关经费时,应从其掌握的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三)“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
  (四)凡获得省级经费支持的软件项目,市、州也应配套投入。

  第五条 各级政府建立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其它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第六条 积极支持优势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凡符合上市条件的,不分所有制性质,优先予以推荐申报;支持已上市的软件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鼓励其它上市公司投资软件产业,为配股和增发新股创造条件。
  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七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国家和省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名单由省计委、省信息产业厅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乡镇企业局确定。

  第十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国家级软件园和重点软件企业建设用地,包括相配套的生活、公共设施用地,免缴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契税等省和市级各项税费;耕地开垦费按有关规定,以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 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创办具有明确目标和技术特色的软件企业,凡是在原土地范围内或新征土地建设的,各项工程报建费(包括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等)总和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收取。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文信息处理软件及应用系统、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平台及系统、网络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以及嵌入式软件与系统,大力推进软件服务业的发展。改进软件开发方法,推进以构件为基础的软件工业化生产。

  第十五条 规范软件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由省计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发布《湖南省近期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指导目录》。

  第十六条 鼓励高校和重点企业组建软件科学与技术研究中心,对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组织联合攻关。省重点支持的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七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八条 鼓励软件企业与国外软件企业广泛开展合资合作。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扶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在国外设立商务服务中心,为我省软件企业引进项目、资金、人才以及为软件产品出口提供便利,使之成为我省重要的对外窗口。

  第十九条 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对提出认证费用申请的软件企业,由省外经贸厅商省财政厅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支持解决部分认证费用。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劳动力价格,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软件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全额列入成本。

  第二十一条 对科技人员在本单位创造出的软件成果,软件企业可以以股权形式奖励有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大力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有关学科(专业)的建设,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
  (一)高等院校要大力加强计算机学科和电子信息学科建设,培养适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需要的多层次人才。鼓励高等院校与企业、社会合作办学,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努力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倡在校学生参加科技开发活动,对成绩优秀者可视情况计算学业成绩。支持有基础和优势的软件学科尽快建立硕士点、博士点或博士后工作站、省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
  (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计算机软件领域工程硕士,对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建立的人才培养基地,省经贸委、省教育厅要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单独或联合软件企业、科研院所举办软件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鼓励专科学校、高等职院、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他机构开办软件专业、培养各级各类应用型人才。
  (三)依托现有国家级重点学科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及其他一些优势、特色十分明显的学科专业,采取军地共建或部省共建方式,建立若干个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软件教学、科研基地。

  第二十三条 积极组织高层次软件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培训、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湘讲学和工作。,由省外国专家局给予一定的资助。在选派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出国培训进修时应将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纳入重点选派范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优先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出国期间保留国内原有待遇不变。

  第二十四条 积极吸引国内外软件公司和软件科技人员在我省创办软件企业或从事软件产品科研、开发。每年省教育厅、省人事厅从相关资金中安排专项费用,用于资助来我省创办软件企业的科技人员,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对于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有关部门应在创业环境和人才流动政策以及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简化软件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软件企业人员因公务、商务出国(境),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加快办理、提高效率。对一年内多次出国(境)人员,可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内由政府投资的项目、重点应用系统、软件系统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开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省内软件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省内企业生产的软件系统。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化网络工程所使用的软件产品须经省政府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门组织认证推荐。
  信息化和应用系统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招标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国民经济命脉的重大信息化工程和重大应用系统建设,必须由具有上述施工资质的国内企业或中方控股企业承担或作为总承包商。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八条 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要依据法律对已经获得专利权、登记了著作权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申请专利、登记著作权、注册商标,建立企业自主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取消其已认定的软件企业资格,并在1至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三十条 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资本金。

  第三十一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全省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国家信息产业部授权的省软件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组建省软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软件产品登记、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将软件产品销售额和出口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纳入省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第三十四条 对于新建的集成电路企业,省政府按企业注册资本金的18%跟进投资。新建的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建设期间贷款,省政府给予贷款贴息,按照建设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补贴贷款利率2-2.5个百分点。

  第三十五条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三十七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十八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相关政策。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