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

发布时间:2019-08-19 04:30:15


、 令  

第48号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
商 务 部 部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外商投资图书、报纸、、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分销企业分销香港出版的图书。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分销企业分销澳门出版的图书。其销售的香港、澳门版图书须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进口。
  二、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漫画图书、动漫电子游戏租赁服务,无须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但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