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新闻出版业融资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8 21:58:15
各省、自治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融资活动的规范和指导,特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1.,试点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期刊集团、音像电子出版集团的编辑出版业务,。
2.经省、自治区、,试点集团可以项目合作的方式,吸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投资方不得介入编辑业务,所吸纳的资金严格限制在经批准的项目内使用。
3.,试点集团的经营部门(指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印制、发行等业务部门),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本,集团国有资本应不低于51%的股份。
4.,试点发行集团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集团国有资本应不低于51%的股份。发行集团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成熟时,,可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5.,印刷集团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由集团国有资本控股。印刷集团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成熟时,可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6.,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融资。
7.各集团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切实保障国家权益,严禁以承包、持股等方式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给个人。
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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