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6 12:26:15
各省、自治区、:
为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规范出版物发行单位的经营行为,促进出版物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现就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领取《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现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均需参加年检登记工作。
二、按照审批者负责的原则,、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本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网上书店和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检登记工作;、出租、储运、投递单位及在本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检登记工作。
图书、期刊、报纸、、自治区、。。
三、年度检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结检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三)总结检查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册(盘)数、出版物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库存出版物总定价等情况。
四、出版物发行单位每年年检一次,时间为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五、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每年的年检期间,应按照上述年检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同时,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含区域连锁经营总部),出版物批发单位、网上书店、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书店以及中外合资、,,在获得网站认可后,。,。
六、,做出能否通过年检的决定。对通过年检的,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检栏内盖章。
七、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
(一)一年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
(二)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三)不具备发行机构基本条件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颁发前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尽快进行调整,以符合新规定的条件);
;
(五)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的。
八、。在此期间,出版物发行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同时,。
九、缓期登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过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年检登记手续。6个月后仍未达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取消登记资格,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十、年检工作结束后,。
各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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