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05 21:32:15
人事部 人发[2001]86号 二零零一年八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出版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该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出版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原则。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出版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出版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则优聘任。
第六条 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和一级校对)职务。
(三)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七)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第十条 。
、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
第十五条 、权利、义务及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将对出版专业某些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执业准入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两部门共同成立"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专家委员会"和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2年9月进行。
第四条 出版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均设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和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各级别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在《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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