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禁止违法印刷活动和取缔非法出版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2 20:04:15


900号 2004年7月21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群众团体出版主管部门:
  最近,有的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任何准印手续、一些印刷企业未验证印刷委托书和准印证的情况下,违法从事出版物等印刷品的委印和承印活动。有的印刷品甚至含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为加强对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管理,依法禁止违法印刷活动和取缔非法出版物,现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出版、印刷、。
  二、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对出版、印刷、发行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出版、印刷、发行经营活动。
  三、,一律不得承印各类出版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印、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含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印刷品。
  五、、监督和检查,坚决依法取缔各种非法出版物。
  六、,对违反规定的出版单位和印刷、发行企业,要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文化印刷出版物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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