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出版鲁迅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2 07:41:15


【有 效 性】有效

【文 件 号】新出图(1999)753号

【颁布日期】1999年06月15日

【实施日期】1999年06月15日

【正  文】


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出版社:

鲁迅著作的出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鲁迅的著作,内容丰富,、文化问题。党和国家历来都很重视鲁迅著作的出版工作,对编纂出版《鲁迅全集》、文集及其大型分类结集,制定了有关的政策和管理规定。

最近一个时期,有的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未经专题报批,出版了不同版本的《鲁迅全集》或分类结集,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切实加强对鲁迅著作的出版管理,保证鲁迅著作出版的严肃性与学术性,,各地、各部门应继续认真执行我署《关于出版鲁迅著作的意见》(新出图〔1996〕46号)的有关规定,并重申如下:

一、凡涉及出版鲁迅的全集、文集(包括分类形式的大型结集)和书稿,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二、《鲁迅全集》的编辑出版工作仍由人民文学出版社承担。

三、其他已经安排了有关《鲁迅全集》、鲁迅文集及大型分类结集等选题或有关在制品的出版单位,必须暂停其编辑出版工作,并写出书面报告报我署备案,经我署研究后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