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著作权合同备案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16 15:37:15
江苏省著作权合同备案办法(试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规范本省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著作权合同)的备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著作权合同备案的申请、办理及其管理。
第三条 著作权合同实行自愿备案,国家要求备案的合同除外。
第四条 江苏省版权局负责本省著作权合同的备案。
江苏省版权局可以指定相关机构办理著作权合同备案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著作权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标的作品的著作权自愿登记地在江苏省内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著作权合同备案。
拥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视为在本省拥有住所的人。
第六条 著作权合同备案的申请应当在著作权合同有效期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二)合同所涉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三)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书;
(四)生效的著作权合同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合同之外附其他许可协议的,一并提交。合同文本或合同之外所附其他许可协议是外语的,还应当提交其中文译本或者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文;
委托他人申请备案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授权书、委托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合同约定的转让或许可事项明确的,合同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规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颁发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并退还著作权合同原件。
合同备案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备案申请人申请将备案内容予以公布的,合同备案机构应当在合同备案后十日内将备案内容在“江苏版权网”上予以公布。
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号;
(二)备案日期;
(三)合同签订日期;
(四)合同当事人;
(五)作品(制品)的名称;
(六)备注。
前款第(六)项的备注内容包括合同种类、许可/转让的权利种类、许可/转让的地域范围和许可期间等内容。
申请人未申请对合同备案进行公布的,不予公布。
第九条 备案的著作权合同发生变更的,备案申请人可以申请备案变更。
申请备案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二)备案变更申请书;
(三)变更后的合同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合同文本是外语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或者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文;
(四)原备案证书。
第十条 备案的变更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版权局应当注销著作权合同的备案:
(一)备案申请人申请注销的;
(二)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的判决书和仲裁机构做出的已生效的裁决书申请注销的。
第十二条 著作权合同备案被注销的,合同备案机构应当在注销后的十日内在江苏版权网上予以公布。合同备案未曾公布的,对备案注销事项不予公布。
第十三条 合同备案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已公布内容的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著作权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 关于批准并公布佛山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国家版权局2006年3月26日发布)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得著作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47号)
- 国家版权局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权〔2000〕38号)
- 民政部关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 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出版鲁迅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 文化部关于实施新修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0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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