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25 11:45:15


(1994年8月25日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录像放映(以下简称放映)的管理。

第三条 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国家统一、;

、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国家对音像制品实行分部门、分级管理。

、复制和进口工作;;、零售、出租和放映工作。

,协助前所列部门负责有关音像制品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