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国立教育数据馆著作授权利用作业要点」
发布时间:2019-08-15 01:00:15
;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国立教育资料馆(以下简称本馆)为办理授权外界利用本馆出版并拥有著作财产权之各类图书内容有关事宜,特订定本要点。
二、基于教育研究推广,本馆出版并拥有著作财产权之著作,除依著作权法第3章第4节第4款有关著作财产权之限制者外,利用者应填具申请书向本馆提出申请,经本馆同意后,始得利用之。
三、依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利用本馆出版之各类图书者,应将利用情形通知本馆,除教育行政机关得免收使用报酬外,其它利用者,应比照内政部87年1月23日公告之「著作权法第47条第4项之使用报酬率」标准收取使用报酬。但情形特殊者(如全书利用等),其使用报酬率得另行决定之。
四、利用本馆各类图书内容之著作,应于适当位置明示利用部分之出处。
五、本要点未规定者,悉依著作权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凡侵害本馆所有之著作权者,本馆将依著作权法第6、7章规定,诉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要点陈请馆长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最新资讯
-
修正「海关配合执行商标权及著作权保护措施作业要点」名称为「海关配合执行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益保护措施作业要点」并修正全文
01-26 2
-
08-08 2
-
08-27 0
-
08-28 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1998年6月15日)
07-04 1
-
08-2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