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规整互联网电视版权乱象
发布时间:2019-08-25 14:00:15
北京连锁卖场的销售数据显示,互联网电视的销售已占到平板电视总销量的近30%.
《许可证》抬高电视上网门槛
电视机厂商+内容提供商,这个简单加法在过去半年间缔造出一场“互联网电视”的狂热。在占领未来市场的口号下,各大品牌竞相推出带有上网功能的电视产品。本月14日,广电总局发布通知,要求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牌照”限制再一次摆在了视频内容商面前,也成为悬在彩电制造商们头上的利剑,而两者在产业融合下谋划的一场淘金盛宴是否只是南柯一梦?
面临内容“枷锁”
2009年上半年,“互联网电视”成为各家电视生产销售企业的新卖点。海信、长虹、海尔、创维等彩电企业先后与迅雷、搜狐、新浪推出了自己的互联网电视。北京连锁卖场的销售数据显示,互联网电视的销售已占到平板电视总销量的近30%,被彩电企业奉为未来电视产品的发展趋势。
广电总局近日却表态,“一些企业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互联网上的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随意传送到电视机终端供用户收看,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最新通知在提出“牌照”限制的同时,要求开展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模式不成熟带来风险
家电观察家 刘步尘
许可证管理的核心问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目前,互联网电视在国内的发展还处在“实验室”阶段,电视上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尚不成熟,很多高清电影、连续剧的下载涉及的版权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企业竞相推出互联网电视,。
对于彩电企业而言,平板技术没有大突破的情况下,需要推出新的卖点以刺激消费者,增加上网功能就是方式之一。添加了上网功能,其价格可以比同尺寸同品牌的电视提高一两千元。但是,消费者享受这一功能需要内容的配合,否则,电视上网就只会沦为生产厂商涨价的一个借口。广电总局的新规可能使互联网电视在内容源上受到更多的限制,互联网电视原本有限的吸引力就会大打折扣。
实施细则应及早确立
视频网站优酷CEO 古永锵
以电脑为终端的视频服务已经成为主流,3G时代,以手机为终端的视频服务现在也开始发展,但这两者的进展都是建立在已有游戏规则的基础上。而对于以电视机为终端的互联网视频服务来说,产业其实才刚开始,我们需要时间去确定游戏规则。广电总局这次的政策对视频运营和内容管理都做了说明,对于借助电视机播放盗版节目也做出了提醒,为如何进入这个产业做了基本的规定。相信接下来会快速出台实施细则,比如如何申请许可证,这才是一个新兴产业正式的开端。
留出了政策空间
,广电总局从未放松对互联网电视的关注,有消息称,广电总局曾向山东、广东、四川等地方广电管理机构发文,要求对本地电视机生产企业推出的互联网电视进行密切关注及调研。
工信部显然对互联网电视持支持态度。国内主流的电视机厂商均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冲击,开拓国内市场成为规避业务下滑并保持增长的最重要的引擎,而互联网电视正是企业们大力开拓市场的重要契机。工信部甚至将电视与互联网加快融合划入中国彩电业2009年发展的三大趋势之中。
刘映花
选择合作伙伴更加谨慎
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电视等产品的发展最后都可能演化成为广电总局和工信部两大产业部门的利益协调。新规可能让电视机厂商在选择网络合作伙伴时更加谨慎,而此前高歌猛进的市场推广速度也可能随之趋缓。
但从目前来看,政策还是为互联网电视的发展留下了空间。,并没有封杀互联网电视。关键问题是在未来加强企业与两大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TCL相关人士透露,工信部和广电总局近期会召集相关的彩电企业对产业发展方向进行研讨,彩电企业接下来在后台运作、与政府和内容商合作等方面还存在发展空间,如果协调得好,产业机会将能得到更多释放。
当普及率高达90%以上的终端——电视机,向互联网抛出橄榄枝时,人们似乎看到了三网融合的美好明天。用户可以在电视上直接连接互联网,实现海量的下载或者在线观看电影、听音乐,获取天气预报、股市行情。“网络一代”可能被拉回到电视机前,而一旦这种新型产品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并广泛推广,薄利的电视产业和互联网行业都将迎来新一轮突破性的发展。
不过,互联网电视机的推广能否成功?广电总局的新规似乎提醒人们,政府的态度不可忽视,。由于涉及跨产业合作,网络电视似乎更容易“失控”。,且存在版权纠纷风险,一旦创造性产品进入网络空间,著作权人就只能收到部分的付费,制片商依赖于DVD和版权销售带来收入,而这些都受到了盗版的冲击。更为重要的是,其对传统电视台的收视率和收入可能造成冲击。。而如果不能获得政策支持,电视上网功能显然只能成为空头“支票”,沦为厂商炒作的噱头。
目前,广电总局对于网络电视没有采取“一棍子打死”的态度,但是在电信运营商、电视制造商、内容提供商采用怎样的模式合作等问题都尚未解决的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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