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NRC发布报告检视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发布时间:2019-08-24 13:08:15
华盛顿——根据1980年《拜杜法案》(Bayh-Dole Act)成立的体系,使大学对其研究院中与联邦资助研究有关的知识产权成果拥有了极大控制权。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NRC)新近发布的一项报告显示,在促进公众取得研究成果及激励创新方面,该体系比1980年以前的体系要有效得多。然而,撰写该报告的委员会称,当前的体系仍需改进。
“对大学研究的公共投入使得大量有利于社会的新知识得以涌现,同时,将这些研究成果商业化的过程也促进了就业和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人类健康的进步,,撰写该报告的委员会主席、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分校校长及化学教授Mark S. Wrighton表示。“知识产权从大学转移到新的、成熟的公司是一个良性过程,但是这一过程也可以进行改进。我们委员会的报告就为知识转移涉及的各方提出了若干建议。”
该报告表示,学校领导者应该对知识产权管理制定明确的任务——强调向公众传播技术的责任,不以大学创收为目的进行许可授权——并应对大学研究院在此方面做出的相应工作进行评估。大学还应该考虑采用其他办法鼓励教员对其发明进行商业化,因为成功的商业化通常依赖发明人的参与。除此之外,,各联邦机构应对上述责任应做出清晰分配。
在《拜杜法案》出台以前,如果政府机构资助了大学研究项目,则提供资金的机构对项目产生的知识及技术拥有所有权,并可将其授权给公司,后者可使用该知识或技术开发新产品或服务。然而,上述报告指出,实际上只有极少数联邦资助的研究最终得以成功商业化。《拜杜法案》的通过,使各机构对待发明的方式更加趋同,并且该法案允许大学在大多数情况下对研发的知识和技术拥有所有权。因此,法案通过至今的30年中,围绕这些研究成果的专利及许可授予活动也日益增多。
虽然《拜杜法案》设立的体系依然稳固,但人们也对该体系是否阻碍了其他知识转移形式产生了争论。也有人担心大学可能以牺牲其追求知识这一传统使命为代价,优先进行商业化,例如将研究方向从求知性课题转移到能够产生经济回报的应用项目。其他替代方案中,只有一个可被称为“自由机构”的体系赢得了大家的支持,在该体系下,教员可自行选择或是拥有自己发明的所有权,或是让大学拥有发明所有权而自己仍保留将发明独立推向市场的权利。
上述报告总结称,拜杜框架及大学在实际中的操作并未严重损害自由研究这一学术准则,而且并没有多少证据表明有关知识产权的考虑阻碍了其他研究成果进行商业化转换的重要通路。也没有一桩令人信服的案例表明应将当下的体系替换为“自由机构”体系。
尽管如此,使教员掌握发明的所有权或掌握将发明推向市场权利的想法,在某些地区也反映出当前的体系未能有效重视教员的主动性。该报告认为,大学在鼓励创业主动性方面,应设立快速办理流程,并在为有学校员工、教员或学生参与的新成立公司办理授权许可时设定更趋标准化的条款。除此之外,,对教员和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之间的关系进行管理,而且教员认为自己的发明被忽略或遭遇错误对待时,应能向其所在研究院进行求助和追索。这些争端应该由一个成员为大学教师、员工及管理人员的顾问委员会进行解决。
研究项目较大的研究院也应考虑额外成立一个常务顾问委员会,以协助技术授权许可部门找出与大学发展目标一致的机遇及发展实践。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研究园区、大学附属的创业园区、相关商业及投资团体的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规模较小、研究经验较少的研究院在加强其技术转让时,可以考虑允许教员在利用其发明构想进行创业发展时拥有更广阔的延伸空间,与同一地区的大型研究院进行合作,或将某些功能或技术领域外包给拥有技术及人脉资源的私人企业完成。
上述报告还补充称,尽管将有效性作为主要目的,《拜杜法案》的起草者及执行。,致力于成立一个技术转让跨机构委员会等)进行明确的分配,这或许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实现。
该份报告由Andrew W. Mellon基金会、John D.和Catherine T. MacArthur基金会、Robertson基金会、Ewing Marion Kauffman基金会、Burroughs Wellcome基金会、一家匿名基金会、FasterCures中心、Milken研究所、HighQ基金会、Myelin Repair基金会以及Doris Duke Charitable慈善基金会资助完成。(编译自www.eurekalert.org)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站
“对大学研究的公共投入使得大量有利于社会的新知识得以涌现,同时,将这些研究成果商业化的过程也促进了就业和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人类健康的进步,,撰写该报告的委员会主席、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分校校长及化学教授Mark S. Wrighton表示。“知识产权从大学转移到新的、成熟的公司是一个良性过程,但是这一过程也可以进行改进。我们委员会的报告就为知识转移涉及的各方提出了若干建议。”
该报告表示,学校领导者应该对知识产权管理制定明确的任务——强调向公众传播技术的责任,不以大学创收为目的进行许可授权——并应对大学研究院在此方面做出的相应工作进行评估。大学还应该考虑采用其他办法鼓励教员对其发明进行商业化,因为成功的商业化通常依赖发明人的参与。除此之外,,各联邦机构应对上述责任应做出清晰分配。
在《拜杜法案》出台以前,如果政府机构资助了大学研究项目,则提供资金的机构对项目产生的知识及技术拥有所有权,并可将其授权给公司,后者可使用该知识或技术开发新产品或服务。然而,上述报告指出,实际上只有极少数联邦资助的研究最终得以成功商业化。《拜杜法案》的通过,使各机构对待发明的方式更加趋同,并且该法案允许大学在大多数情况下对研发的知识和技术拥有所有权。因此,法案通过至今的30年中,围绕这些研究成果的专利及许可授予活动也日益增多。
虽然《拜杜法案》设立的体系依然稳固,但人们也对该体系是否阻碍了其他知识转移形式产生了争论。也有人担心大学可能以牺牲其追求知识这一传统使命为代价,优先进行商业化,例如将研究方向从求知性课题转移到能够产生经济回报的应用项目。其他替代方案中,只有一个可被称为“自由机构”的体系赢得了大家的支持,在该体系下,教员可自行选择或是拥有自己发明的所有权,或是让大学拥有发明所有权而自己仍保留将发明独立推向市场的权利。
上述报告总结称,拜杜框架及大学在实际中的操作并未严重损害自由研究这一学术准则,而且并没有多少证据表明有关知识产权的考虑阻碍了其他研究成果进行商业化转换的重要通路。也没有一桩令人信服的案例表明应将当下的体系替换为“自由机构”体系。
尽管如此,使教员掌握发明的所有权或掌握将发明推向市场权利的想法,在某些地区也反映出当前的体系未能有效重视教员的主动性。该报告认为,大学在鼓励创业主动性方面,应设立快速办理流程,并在为有学校员工、教员或学生参与的新成立公司办理授权许可时设定更趋标准化的条款。除此之外,,对教员和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之间的关系进行管理,而且教员认为自己的发明被忽略或遭遇错误对待时,应能向其所在研究院进行求助和追索。这些争端应该由一个成员为大学教师、员工及管理人员的顾问委员会进行解决。
研究项目较大的研究院也应考虑额外成立一个常务顾问委员会,以协助技术授权许可部门找出与大学发展目标一致的机遇及发展实践。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研究园区、大学附属的创业园区、相关商业及投资团体的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规模较小、研究经验较少的研究院在加强其技术转让时,可以考虑允许教员在利用其发明构想进行创业发展时拥有更广阔的延伸空间,与同一地区的大型研究院进行合作,或将某些功能或技术领域外包给拥有技术及人脉资源的私人企业完成。
上述报告还补充称,尽管将有效性作为主要目的,《拜杜法案》的起草者及执行。,致力于成立一个技术转让跨机构委员会等)进行明确的分配,这或许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实现。
该份报告由Andrew W. Mellon基金会、John D.和Catherine T. MacArthur基金会、Robertson基金会、Ewing Marion Kauffman基金会、Burroughs Wellcome基金会、一家匿名基金会、FasterCures中心、Milken研究所、HighQ基金会、Myelin Repair基金会以及Doris Duke Charitable慈善基金会资助完成。(编译自www.eurekalert.org)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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