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脚印著作权侵权案在北京法院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9-08-25 23:57:15
2003年,刘牧在西安举办了“脚印·西安”活动,将活动前到黄帝陵采集的皇帝脚印,印在尼龙布上并平铺在西安城墙上,后将事先采集好的众多名人脚印附在皇帝脚印上。因此,刘牧认为他对“脚印”这一主题创作享有著作权,并认为蔡国强对其作品进行了改造而构成侵权。
5月2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大脚印”著作权侵权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刘牧以爆破画作品《历史足迹:为北京奥运作的计划》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将该画作者蔡国强告上法庭。案件争议焦点,就是被告在泉州作的爆绘画作品中使用了“大脚印”元素是否构成侵权。那么,“脚印”作为一种创意元素,同时出现在了刘牧和蔡国强的作品中,能否以此就构成侵权呢?
对此,蔡国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脚印”的创意源自其1990年创作完成的《为外星人作的计划第六号》,并于1991年在东京进行了展览,后在世界多个美术馆都曾展出。随后,1993年至2005年期间,蔡国强在为纪念诺曼底战役50周年的作品中以及为华盛顿国家博物馆的计划中,都使用了“大脚印”的设计元素。可见,包括奥运开幕式方案在内,“大脚印”是蔡国强一系列作品的主要元素,且使用时间远远早于刘牧的作品。
同时,蔡国强表示,从远古人类的壁画,到现代艺术,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文化的作品中,都有对“脚印”元素的使用,显然,这不存在谁发明了“脚印”元素或谁先使用的问题。
那么,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蔡国强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呢?
就此,记者采访了代理蔡国强一方的周丹丹律师,周律师称,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基本原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也就是说,一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并且两作品在表现形式上有实质性相似。
周律师进一步解释到,“就本案来说,蔡国强从未看到过原告刘牧的策划,而且蔡国强的‘大脚印’创意来自其早期系列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其次,蔡国强的作品为火药爆绘画,与刘牧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完全不同。基于这两点,我们认为根本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作为本案原告,刘牧表示蔡国强的作品,利用了自己作品的核心元素--“脚印”,侵犯了自己作品的著作权。
那么,著作权法是否保护创意,某一“主题创作”是否可被独占,就成为了本案的焦点。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张楚教授,张教授介绍说:《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各种作品的表达形式,而非创意思想内容。而关于主题创作,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显而易见,每个人都可以就某一主题进行独立创作。
蔡国强《历史足迹:为北京奥运作的计划》等作品的创作背景:
1、蔡国强独立创作完成的《历史足迹:为北京奥运作的计划》作品创意源于90年代初创作完成的《为外星人作的计划第六号》作品,该作品的计划手册及屏风草图由蔡国强于1990年6月创作完成,后于1991年2月在东京P3艺术和环境研究院进行了展览,再之后该作品在包括中国美术馆在内的世界共七个美术馆展出过,并发表于各种文字的书刊媒体上。
2、1993年为纪念诺曼底战役50周年,蔡国强应邀创作了《诺曼底的光环:为外星人作的计划第19号》,该作品亦以“大脚印”为元素,经过爆破艺术性地形成一个圆圈(象征花环)表现对牺牲者的悼念,也借此暗喻人类文明之往复的主题。
3、2002年蔡国强为美国华盛顿史密森国家博物馆群的赛克勒美术馆和赫西杭美术馆及雕塑花园和国家非洲美术馆所作的计划中,仍旧以“大脚印”为元素计划绕华盛顿纪念碑一周,后该大脚印作品草图于2004年10月30日至2005年4月2日在华盛顿史密森国家博物馆展览。
4、2005年蔡国强在纽约组建了艺术家创意团队,并参加了29届奥运会开闭幕式创意方案的竞标。竞标期间蔡国强以“焰火大脚印在中轴线的空中从永定门经天安门向鸟巢一路走来”为创意而完成的竞标方案得到了奥组委的高度赞赏,该创意方案于2008年8月8日第29届奥运会开幕式上得以实施,并获得了十分良好的艺术和社会效果。
5、2008年蔡国强使用火药在纸上独立创作完成的《历史足迹:为北京奥运作的计划》草图规格为4米乘33米在中国美术馆进行了展览,在此次展览同时也展出了创作于1990年的《为外星人做的计划第六号-大脚印》的草图规格为2米乘6米。
以上事实表明,《历史足迹:为北京奥运作的计划》等系列作品是蔡国强独立创作完成,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作品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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