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人公司为《两只蝴蝶》专有使用权索赔五万
发布时间:2019-08-20 14:01:15
拥有《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两只蝴蝶》等9首歌曲的专有使用权的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鸟人公司),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以下简称家乐福中关村店)中发现有20多张光盘中分别灌录了以上歌曲的侵权CD。今天, 北京鸟人公司将其中的《两只蝴蝶》这首。
庭上,原告鸟人公司诉称,2004年6月26日,原告与作者牛朝阳签署《歌曲作品许可使用合同》,获得了歌曲《两只蝴蝶》的专有使用权,并制作了由原告旗下签约艺人庞龙演唱该首歌曲的录音制品,授权他人出版发行了收录有该首歌曲的CD唱片,同时在出版物上载有著作权保护声明。
其后,原告发现收录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两只蝴蝶》的本案涉案的侵权CD光盘以“春秋爱美丽——新歌航班”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非法抢占了属于原告独占的市场,使原告授权他人出版的《两只蝴蝶》专辑市场受到严重的冲击,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经原告调查,家乐福中关村店、家乐福总店在市场上销售的外部包装标有“春秋爱美丽——新歌航班”字迹,内部盘片标有“春秋爱美丽——新歌航班”,自编码为:FCD-262,其SID码为:ifpiCB303的涉案盗版光盘收录的歌曲《两只蝴蝶》为蓥山数码非法复制,齐鲁音像非法出版。该涉案侵权CD光盘中完整的使用了原告专有使用权的歌曲《两只蝴蝶》。
原告认为,蓥山数码违反《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非法复制涉案的盗版音像制品,齐鲁音像违反《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从事盗版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蓥山数码、齐鲁音像在《法制日报》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齐鲁音像认为,原告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光盘中侵权歌曲只有一首歌曲,而一张CD有15首歌,不能因为只有一两首歌被侵权就影响整张CD的销售。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蓥山数码认为,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让音像加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作为被告三的家乐福中关村店则认为,中关村店并没有主体诉讼资格,与第四被告家乐福总店为同一单位,故请求将第三、四被告合为同一被告,法官和双方都表示同意。同时,家乐福认为其主观上并没有销售侵权产品的故意,而且这些侵权CD都是正规渠道来的,是有合法来源的,并且家乐福一直对知识产权有着高度的关注。目前涉嫌侵权的CD都已停止销售了。由于家乐福已经停止销售涉案CD,所以经法官和双方同意,原告撤出了对家乐福的诉讼。
由于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损失赔偿,所以针对这一部分双方都提供了证据,原告鸟人公司提供证据表示其一张光盘的收益9.6元,由于市场销售情况已无法调查,所以也无法精确的计算损失。
被告一蓥山数码也提供了加工一张光盘的收益是七角钱左右。其共加工生产了800余套,每套有两张光盘,共收益1100余元。所以不同意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诉讼请求。
最后,因齐鲁音像的律师没有得到齐鲁音像明确的同意调解的指示,所以庭上双方未能达成调解。
此案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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