羟基磷灰石的制备方法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6-01 10:24:15
本局于1998年8月18日受理了请求人北京××生物工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请求人陈××就 “羟基磷灰石的制备方法”专利申请权纠纷提出的调处请求,并于1998年12月1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请求人称:1993年请求人就是美国羟基磷灰石义眼台产品的独家代理商,并进行了该产品国 产化的研制工作。被请求人是本公司职工,受本公司委派与本公司高级技术指导宋××共同从事该项目的研制开发。1996年8月,请求人派被请求人前往××大学,与该大学冯××教授商洽合作开发该项目事宜。1996年9月2日,请求人与冯××签署了“关于合作开发珊瑚羟 基磷灰石人造骨的协议”。1996年9月16-17日,请求人派宋××赴××大学,与冯××教授 总结实验结果,并提出进一步加大产品强度和全面检测分析的研究,同时取回实验完成的小样。1996年10月9日,请求人派被请求人从冯××处取回正式实验报告,并将实验费及劳务费2万元转交冯××。1996年11月,请求人派宋××和被请求人一起办理申请专利事宜,但 在确定该专利申请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的问题上,被请求人与宋××及请求方总经理高××发生意见分歧,请求人决定暂缓办理该项专利申请,并告诫被请求人不要擅自去申请 ,被请求人应允。但1998年6月,请求人得知,被请求人已于1997年4月2日以个人名义申请 了专利,且申请专利的内容与请求人委托冯××教授所做的实验及实验报告的内容一致。请 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在请求人处工作的一切行为都是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因此,该项专利的申请权应归请求人所有。
被请求人辩称,本人并非请求人单位职工,没有签定任何聘用合同,也从未将人事关系调入请求人处。请求人无开发人才,当时也无开发此项技术的条件(如原料.实验设备等),没有 针对此项目设定的任务、立项、指定任何人从事相关研究工作。被请求人是有关本案专利技 术内容的专业技术人员,早在八十年代末即开始接触和研究本案争议的专利内容,1994年以 来利用较多的业余时间和精力放在具体研究和收集有关本案的技术内容,有北京图书馆、邹 ××、谢××、中国××科学院仪器测试中心等出具的证明和实验数据,说明被请求人独立完成了本案专利申请的全部技术内容。被请求人1996年7月31日才从军队转业,不存在“96 年1月已成为本案请求人的正式职工”,请求人未向被请求人下达有关研制任务,也未给被请求人提供研制本专利技术的任何物质条件。××大学
经审理查明:?
1?请求人为一合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为:生产生物工程制品,新型化工原料;销售自产产品。被请求人从1995年8月开始在请求人单位工作,按月领取工资和饭补,
2?从1995年开始,被请求人在请求人单位从事羟基磷灰石的开发研制工作。
3?
1996年9月16-17日,宋××赴××大学了解和研究试验情况,取回试验完成的小样。
4?1996年11月,宋××起草了申请羟基磷灰石制备方法专利的初稿,在与被请求人一同办 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两人就该专利申请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的问题发生争议,请求人决定暂缓申请专利。
上述事实有请求人营业热照、被请求人1995年8月~1998年元月在请求人处领取工资、住房补贴等的工资表、到天津和吉林出差的财务报销凭证、“关于合作开发珊瑚羟基磷灰石人造 骨的协议”、“中温自压力合成多孔性生物材料试验报告”、被请求人代领的由请求人支付给冯××贰万元试验费和劳务费的凭证、97103827?9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局认为:?
1?请求人为生产、销售生物工程制品的企业,被请求人虽然是
2?1996年9月16~17日,请求人派宋××赴××大学了解试验情况,进一步提出试验要求,并取回试验完成的小样。
3?
4?“协议”中约定“试验成果归甲方所有”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请求人作为请求人单位参与此项技术开发工作的人员对此未提出异议。?
综上,发明专利申请“羟基磷灰石的制备方法”是请求人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任务、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请求人与他人就该项技术签有合作开发协议,协议中对成果归属有 明确约定,因此,该发明属请求人的职务发明。被请求人称本案争议的专利申请的内容是本人在1995年10月以前自行研制完成,因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属追忆,无原始凭证和相关证据支持,本局不予采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成。、第八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羟基磷灰石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97103827?9)申请权归北京××生物工程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
2?本案受理费、处理费共计壹仟元,由被请求人负担(于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缴 纳)。
刘军厂律师,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股权转让、股权纠纷、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外商投资、公司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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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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