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专利侵权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4 07:01:15
被告东华步步高公司辩称: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生产、销售过步步高矿泉水。由于不具备生产矿泉水的条件,到目前为止,我公司也没有生产矿泉水的计划,更不可能盗用原告的专利瓶型,不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景田公司对其"瓶子(600)"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但原告景田公司在指控他人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时,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故驳回原告深圳景田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侵权者使用了与北京东华步步高食品有限公司名称相近似的名称,景田公司由于没有调查清楚专利侵权人,误认北京东华步步高食品有限公司为侵权人,以至于被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一定要查明谁是侵权者。企业要查明侵权者的身份情况,,全面了解侵权者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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