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公益事业能否成为专利侵权免责的事由?

发布时间:2019-08-09 14:38:15


【案情】

2005年5月27日,昆明风x公司与红x烟厂向被告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认为原告云南昆明血液中心在昆明市一道路交叉口处制作设立的宣传无偿献血的广告牌支架与风x公司享有专利权及红x烟厂拥有独占使用权的“斜单立柱式”广告牌支架相同,原告制作设立该广告牌支架的行为已构成了对两名第三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事实,请求知识产权局予以处理。知识产权局受理该处理请求后,组成合议组作出相应《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血液中心制作广告牌支架的行为对风x公司及红x烟厂构成了专利侵权,并作出处理决定。原告血液中心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昆明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自己设立广告牌是为宣传“义务献血”的“公益”目的,。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血液中心所设立的广告牌支架与第三人风x公司拥有专利权的广告牌支架系同类产品,对于血液中心所称其设立广告牌属“公益”性质,不应构成侵权的诉讼主张,亦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因原告制作“斜单立柱式”广告宣传支架的行为侵犯第三人的专利权,被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处罚不服而提出的行政管理案。合议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审理结果当庭宣判,各方当事人均不上诉,做到案结事了。该案审结后与案件有关的专利民事侵权诉讼也通过调解方式得以妥善解决,原告已停止侵权并纠正其行为,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的“专利纠纷典型案例国际性经验交流会”上该案被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交流。本案因原告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判断方面具有一定的难度及较高的司法要求。

众所周知,原告血液中心是一个提供医疗用血,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事业性机构,其认为自己设立广告牌是为宣传“义务献血”的“公益”目的,这是其抗辩的主要理由。从法律角度而言,该案中侵权事实的认定需要对以下两个问题作出判断:(1)原告是否有生产经营的目的;(2)原告所制作的广告牌支架是否与对方的一致。首先,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地方性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来看,血液中心向医疗机构提供血源,要收取供血的相应费用,,经审查分析血液中心设立的广告牌内容及其目的,其行为本质上还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再进一步而言实际也是为了本单位的知名度与社会效益,并非绝对意义上的所谓“公益”活动。其次,就原告所制作的广告牌支架与对方的是否一致的问题。原告血液中心所设立的广告牌支架经与第三人风x公司拥有专利权的广告牌支架相比对,二者的形状等外观设计部分均为一致,原告所设广告牌支架已是在风x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产品之法律保护范围内。且有关专利侵权方面的法律并未有“从事的系公益事业就不视为侵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