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处分权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25 04:26:15
核心内容:夫妻共有房屋处分权的情形有哪些?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夫妻、夫或妻一人,未办理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小编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近年来,由于房产价格的不断上涨,房屋买卖案件中,因悔约引发的纠纷居多,特别是夫妻单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共有房屋,夫妻另一方以不知道、不同意等理由拒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又占悔约纠纷的绝大多数。近日,,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反响。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文试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结合日常生活以及民法理论,对夫妻共有房屋处分权的正当性进行分析。
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的实务观点
(一)日常生活中的几种情形
情形一: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情形二: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人,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情形三: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情形四: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人,非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情形五: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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