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9-08-28 1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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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案涉及两个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1、合同是否有效;2、所谓的先刑事后民事问题。对于 第1个问题,不少人判断合同的效力,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位阶低于法律的规章、规定,其实,民法通则第55条以及合同法第44条和第52条是判断合同效力的根本依据,不须依据个人理解判定。对于第2个问题,除非刑事案件的审理足以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不须分先后。两者并行不悖,那种重刑事,轻民事,刑事优先的观点是错误的。
【案情】
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熟人刘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该车系刘某从盗窃犯李某处购买),没有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价格也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现刘某因涉嫌收购赃物罪被公安机关逮捕,,且该车已经发还给失主。张某找刘某退还价款未果,。
【分歧】
因为涉案车辆是盗窃车辆,在针对张某、刘某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张某、刘某双方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理由是: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必须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机动车买卖须查验有关证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应推知张某知道车辆的违法情况。因为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张某可以不当得利要求刘某返还价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刘某双方买卖合同有效。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张某、刘某双方签订轿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本案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张某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不仅因为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3项的(善意取得)规定,更因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定。张某的损失应该按《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刘某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赔偿责任。张某也可以按《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后半段)的规定:“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向刘某要求返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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