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送房给儿媳,竟遭儿子反对?
发布时间:2019-08-20 18:03:15
公婆送房给儿媳,未料儿子知道后竟强烈反对,这是何故?赠与协议已签订,合同成立,是否有效力?欲知详情,请看下文。
原来老李的妻子去世多年,儿媳进门后,在生活上把老李照顾得妥妥帖帖。不久后儿子外出上班,儿媳就独自承担起照料公公的责任,细心照料,老李备受感动,决定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儿媳。怕儿女们反对,老李和儿媳偷偷办理了赠与协议。后儿子提出离婚,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发现了房子的事情。认为该房产是老李夫妻的共有财产,父亲无权处分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此事,您怎么看?
小编认为,案中的房屋系老李及其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老李的妻子去世了,所以房产的一半归老李所有,另一半作为老李老伴的遗产,由老李及子女进行继承。因各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析产继承,故该房屋应为老李及其子女的共有财产,老李无权单独处分该房产。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现老李儿女未追认,该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但若老李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登记的变更,即有处分权,赠与合同有效。
赠与协议该怎么解决?
可以由老李子女追认该赠与协议,老李的儿媳以现金形式适当补偿老李子女,房屋仍由老李居住。
(责任编辑:星辰花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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