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受欺诈有权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21 15:59:15
今年1月份我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一套二手房。在我进行装修时,得知2006年张某的女儿曾在该房内上吊自尽。于是我便以此为由要求退房,但张某却辩称自己卖的是房子,不是房子的历史,拒绝退房。请问:我想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退还房款40万元,?
老翟
老翟同志: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有悖公序良俗。按照民俗和生活常识,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所谓“凶宅”确实是人们不愿购买的,这并不是封建迷信,而是朴素观念和善良风俗,对此法律应当尊重并给予保护。同时,房屋的价值除了由建筑成本、交通、地理位置等因素决定外,还有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综合因素影响。如果是二手房,购房者通常都会考虑之前的主人、发生过的事件等问题。从生活经验出发,如果你事先知道了上述事实,可能不会购买此房,即使要购买也不会以市场价格购买,很可能要低于此价格。根据来信,张某明知道自己的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却故意隐瞒这一直接影响你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信息,从而导致你作出违背你真实意思的决定而签订了购房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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