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合同后果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09 23:17:15
恶意串通合同后果的法律规定
法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释义:本条是对恶意串通合同后果的规定。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
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而本条的规定是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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