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的审查
发布时间:2019-08-07 09:24:15
一、创造性的基本概念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现有技术通过合乎逻辑地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形成新发明。
2、显著的进步:
3、有益的技术效果:克服现有技术缺点与不足;提供不同的构思;代表新的技术发展趋势;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其它方面有明显积极效果。
二、创造性的审查
创造性审查基本原则:整体与结合。
审查基准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现有技术即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技术问题
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要对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改的技术任务;
第三步:显而易见性的判断
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三、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1)开拓性发明
全新的,未曾有过先例,开创了新纪元。
(2)组合发明
仅仅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简单的叠加。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效果的总和更优越。
(3)选择发明
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
(4)转用发明
(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6)要素变更的发明
四、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
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
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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