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与重复授权的判定与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27 23:05:15


  本期章节主要讲述对新颖性与重复授权的判定与处理。
  
  一,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1款对发明专利对发明专利的实质性特征规定: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个特征;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对新颖性做了详细的说明,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申请日
  
  专利法第28条规定:。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公众所知:是指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其他方式
  
  3、对比文件
  
  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等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统称为对比文件。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主要是公开出版物。
  
  4、新颖性审查原则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单独对比
  
  5、新颖性审查一般步骤: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
  
  6、审查基准: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a、技术内容完全相同;
  
   b、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隐含公开);
  
   c、简单的文字变换
  
  (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反之,不影响。
  
  (3)数值和数值范围,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数值范围的对比:
  
  a、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b、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c、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d、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a、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b、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c、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

  二、抵触申请:

  1、日期判断:申请在先,公开在后

  2、文献类型:公布或公告的中国专利

  3、内容要求: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4、使用限制:不属于现有技术,仅用于新颖性判断

  三、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四、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对优先权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五、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六、重复授权判断原则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七、处理方式

  两件专利申请:

  1、申请人相同:选择或修改;视为撤回;均驳回

  2、申请人不同:自行协商;视为撤回;均驳回

  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做出说明的,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提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