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国际申请
发布时间:2020-11-20 02:57:1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陈剑玲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因此,对于视创新技术为企业发展生命的开发者而言,适时地申请国际专利,已是极为必要而现实的选择。特别是针对高新技术,国际专利保护尤为重要。国内高新技术如果不能及时申请国际专利保护,一旦由外国竞争者抢先申请,专利权就可能被授予先申请人,国内企业即使是发明人,也会在竞争中主动变被动。
随着知识产品国际市场逐渐形成。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与技术和知识的国际性要求所出现的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采用国民待遇原则以作为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的补充。国民待遇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依据国际公约在第三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没有动摇,因为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还须由各缔约国依照国内法来决定。20世纪下半叶,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在一些有限区域内开始突破,许多国家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来实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其中一个重要公约是于1970年6月签订、1978年1月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简称为PCT)。PCT是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现有成员60多个,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
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就正式加入了PCT,同日中国专利局成为条约体系的国际检索单位。这就为我国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直接提供了方便。为进一步加强该公约的实施,我国还专门制定了《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PCT的申请程序可以简单概括如下:
第一,提出国际申请。我国专利局依照《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受理以下三种人提出的国际申请:(1)中国国民,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和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中国个人,不论其居住地是否在中国境内;(2)中国居民,虽不是中国国民,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实际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3)与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的条约其他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专利局收到国际申请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授予国际申请日(以收到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并给予国际申请号。被授予国际申请日的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效力,被认为是在每一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第二,国际检索。每一份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检索的目的在于检验申请主题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检索工作由具备国际检索资格的单位进行,中国专利局就是其中之一。因此,经我国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的,可直接由其完成国际检索工作。申请人收到检索报告,可选择是撤回或继续申请。
第三,国际公布。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由国际局立即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国际局提前公布国际申请。
申请人在经历上述申请程序后,认为有必要进行第二阶段工作的,可以进行两种选择:一是决定立即进入指定国的国内阶段;二是决定先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后再进入选定国国内阶段。选择何种方式完全由申请人自主决定。
如果直接进入指定国,申请人应当自优先权日起第20个月届满之前提出,并向希望得到保护的指定国提供国际申请的译文,并缴纳国家费用,如果没有按期履行上述行为,那么对指定国而言,国际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以后,各指定国即参照国际检索报告,适用其本国法律对国际申请进行处理,作出是否予以专利保护的决定。
如果选择先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的国内申请阶段将会被推迟,但国际初步审查对申请人而言也有很大益处。如果申请人希望其申请在注册国家处于更好状态或在审查制国家增加成功的机会,申请人就可以选择要求对其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而不是立即进入指定国国内阶段。近年来,利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的国际申请已经越来越多。
国际初步审查的内容不同于国际检索,国际检索报告仅是单纯引证一些与国际申请有关的现有技术文献,而国际初步审查后出具的报告则是对申请主题作出进一步判断,写明发明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该报告对选定国选定局的实质审查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不过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还有权按照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但不得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的公开范围。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将送交申请人和国际局,国际局负责将报告送交各选定局。选定国同样依据其本国法律对国际申请进行处理,同时参照国际初步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授予专利保护的法律决定。至此,专利国际申请过程完成。
PCT的这一程序具有以下优点:首先,申请程序简便。PCT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在成员国的范围内,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在申请中指定要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就产生了分别向各国提交了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条约规定的申请程序简化了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手续,也减少了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劳动。其次,申请人具有充分的时间设计其专利国际申请的策略。在巴黎公约下,一项发明专利在本国提交申请的之后,必须在12个月内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而在PCT下,申请人取得优先权之日起满20个月后,各指定国的专利审批程序才开始;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初步审查”,进入选定国的专利审查程序是自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后才开始。因此,申请人有20个月或30个月的考虑时间。这样对于申请人来讲,就有更多的时间去考虑其专利到底在哪些国家是具有市场前景的。同时,在提出PCT申请后,会得到一份比较权威的检索报告,对该专利做一个初步的判断和评价,这是专利申请人作出最后选择的重要参考依据。
如上可见,通过专利国际申请,使得申请人的技术得以有效的在多国通过批准,极大的节约了企业申请的成本和时间,促进了高新技术的传播。因此,PCT的有效利用无疑是企业发展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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