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定义?

发布时间:2019-08-06 02:42:15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当是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当是个人。所谓单位,是指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单位中的部门,例如大学的院、系,或者研究所的科研处,不能作为申请人。 按照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以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以请求书中写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例如意见陈述书,可以由该代表人单独签名、盖章。如果申请人希望指定除上述第一申请人之外的其他申请人作为代表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明确指明;如果申请人不希望指定其中任何一个作为其代表人,也应当在请求书中明确指明。在不指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必须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他的姓名、国籍和地址;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它的正式名称、总部所在国家和地址。填写的地址应当满足邮递的要求,包括邮政编码在内。为了便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申请人之间的通讯联系,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名人员为联系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的信封上将写明该联系人的姓名。

  在某些情况下,代表人和联系人有可能是同一个人,例如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申请一项专利权,其代表人和联系人可能同是其中某个人。但是,代表人和联系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要将它们混淆起来。

  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是代替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本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