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申请日有关的几个期限?
发布时间:2019-08-12 01:03:15
1、申请人在分案申请中可以用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
2、发明专利申请经初审合格自申请日起18个月期限届满时予以公布;
3、发明专利应自申请日三年内请求实审;
4、发明专利权期限20年,新型和外观是10年,均自实际申请日起计算;
5、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6、申请人最迟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缴纳:
7、申请费、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8、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为申请日前6个月;
9、请求保密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最迟在专利局准备公布该申请前即申请日起15个月;
10、不希望公开的主动撤回:应当在申请日起15个月内主动撤回。
11、发明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自第三年度起缴纳维持费;
12、说明书中有附图说明但缺少附图,申请人补交附图以提交或邮寄附图日为申请日;取消附图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13、PCT在国际阶段被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宣布视为撤回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最新资讯
-
08-21 1
-
08-08 1
-
08-06 0
-
09-01 0
-
08-20 0
-
08-0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