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说明书摘要的文字部分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9-08-05 09:52:15
对说明书摘要的文字部分的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摘要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及主要用途。未写明发明名称或不能反映技术方案要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使用了商业性宣传用语的,应当予以删除,并通知申请人。
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超过300个字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删节或者由审查员删节;审查员删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最新资讯
-
08-07 2
-
08-20 1
-
08-17 1
-
08-23 2
-
08-03 2
-
08-0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