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公开充分
发布时间:2019-12-23 10:12:15
一、说明书公开充分
(一)、立法宗旨
(1)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对说明书公开内容的要求)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2). 说明书的作用
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所申请的发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应当公开足够的技术情报,支持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作为审批程序中修改的依据和侵权诉讼时解释权利要求的辅助手段。即:为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既而向社会公众提供为理解和实施其发明创造所必需的技术信息.
(二)、法条释义
1、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对说明书公开内容的要求)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2、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3、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4、清楚
主题明确,前后一致
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表述准确,无歧义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5、完整
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
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
3)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
总之,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以能够实现发明。
6、能够实现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7、技术问题
1)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问题
2)通过阅读说明书能够直接确定的技术问题
3)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或技术方案能够确定的技术问题当说明书记载了多个技术问题时,只要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则认为满足“解决其技术问题”要求。
8、技术效果
1)技术效果是由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之总和所产生的,通常,产生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即证明发明解决了技术问题。
2)不同技术领域对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水平不同,因此说明书中对记载技术效果的程度要求可以不同。例如机械、化学领域的要求就不同。
清楚完整、能够实现和公开充分之间的关系:“能够实现”是对“清楚”、“完整”程度的要求,而“清楚、完整”是“能够实现”的根本要求但“清楚、完整、能够实现”三者之间不是并列关系。
(三). 法条适用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的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供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四). 注意事项
1.对26条3款的法条释义的重申
-充分公开:包含“清楚完整”和“能够实现”?清楚、完整:实现充分公开的基础;?能够实现:判断清楚、完整的底线标准。
-如何判断“能够实现”:考虑“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三个方面;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身份。
2.对审查员和申请人双方的责任
(1)申请人的责任:说明书的充分公开是申请人应当负有的责任,并且当审查员指出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时,申请人还有举证澄清的责任.
(2)审查员的责任:审查员指出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时,应当说明理由,而不应直接断言。
二、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规定
1、对A26(3)的审查应当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技术方案能否实现,能否解决技术问题,能否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2、A26(3)是对说明书的基本要求,R17是对说明书的完善化要求;应当以是否能够实现为准判断适用A26(3)还是R17;
3、审查A26(3)一定要站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相关技术领域加以客观考虑。
三、单一性
(一)、立法宗旨
(1).经济原因:为了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2).技术原因:便于专利文献的分类和检索,便于审查.
(二)、法条释义
1、专利法第31条第1款: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1)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是指两项以上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
2)技术上相互关联: 是指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存在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3)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是指每一项发明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4)每一项发明作为整体: 是指将构成技术方案的各个技术特征作为技术方案整体的组成部分看待
5)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 是指具有创造性意义上的贡献
(三)、判断方法
1.单一性审查的原则。
a、单一性审查通常针对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
b、单一性审查与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和排列顺序无关
c、某些申请的单一性可以在检索现有技术之前确定,而某些申请的单一性则只有在考虑了现有技术之后才能确定。
2. 检索后单一性判断方法
1). 将第一项发明的主题与相关现有技术比较,确定其具有的特定技术特征。
2). 判断第二项发明是否存在一个或多个与第一项发明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从而确定这两项发明是否在技术上相关联。
3). 如果多项发明存在一个或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多项发明之间技术上存在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反之,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进而确定它们不具有单一性。
(四)、撰写方法
1.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2.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3.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4.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5.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6.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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