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中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09-15 02:23:15
国家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法律规范和操作规程,目的是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消费者被误导及上当受骗。,发现目前在商标使用许可中存在许多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并予以严加治理。
一目前商标使用许可中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商标所有人仅以《定牌生产委托书》、《生产委托书》等方式单方委托他人生产,受托方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全部标注委托方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地址。
(二)虽然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是在操作上极不规范:一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采用规范格式;二是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没有按规定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送达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三是许可人未在规定的3个月时间内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并经商标局公告;四是被许可人在其生产的产品中除标注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外同时标注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而没有按规定标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五是极个别注册商标所有人竟将自己使用的包装物全数提供给被许可人使用,而没有要求并监督被许可人在其产品及包装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以上违法行为的存在,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给工商执法机关查假、打假增加了很大的难处。
二治理对策
一是对虽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没有按规定报送相关机关存查、备案、公告的,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是对被许可人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但是未在其生产的产品及包装上标明自己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若同时标注许可人企业名称及地址的,还可按投机倒把(假冒他人产品产地、厂名)行为定性处罚;
三是对没有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就进行生产的,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不成立。对被委托方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及假冒他人产品产地、厂名处罚。对委托方(注册商标所有人),轻者比照“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重者(明知故犯及恶意串通)一律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其为“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报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郭方明
一目前商标使用许可中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商标所有人仅以《定牌生产委托书》、《生产委托书》等方式单方委托他人生产,受托方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全部标注委托方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地址。
(二)虽然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是在操作上极不规范:一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采用规范格式;二是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没有按规定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送达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三是许可人未在规定的3个月时间内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并经商标局公告;四是被许可人在其生产的产品中除标注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外同时标注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而没有按规定标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五是极个别注册商标所有人竟将自己使用的包装物全数提供给被许可人使用,而没有要求并监督被许可人在其产品及包装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以上违法行为的存在,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给工商执法机关查假、打假增加了很大的难处。
二治理对策
一是对虽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没有按规定报送相关机关存查、备案、公告的,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是对被许可人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但是未在其生产的产品及包装上标明自己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若同时标注许可人企业名称及地址的,还可按投机倒把(假冒他人产品产地、厂名)行为定性处罚;
三是对没有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就进行生产的,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不成立。对被委托方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及假冒他人产品产地、厂名处罚。对委托方(注册商标所有人),轻者比照“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重者(明知故犯及恶意串通)一律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其为“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报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郭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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