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执行中的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19-10-14 17:46:15


商标权采取保全措施及最后的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较少。商标局一方面会遇到一些问题需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大量的来人、来函或来电咨询。本文就实践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与规定进行探讨。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同一天内接到两份以上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当按照收到文书的先后顺序,协助执行在先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收到文书无法确认先后顺序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暂不办理协助执行事宜。



。,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债权的,。根据这一规定,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变更等手续后,,又无权利质押情形的,,。



,。破产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在具体处理问题上,,。商标局收到有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后,。,由其自行决定解除保全措施。



  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应裁定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对于未裁定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将不予协助执行。

,应当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原则,对注册商标及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并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予以执行。,如发现无上述内容,,。 魏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