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商标侵权强化专用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06 16:58:15
商标法》已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商标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从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就修改后的商标法从哪些方面体现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如何与WTO规则接轨以及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等问题,本版约请部分商标法专家作了阐述。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立法的直接目的。商标法此次修改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完善了查处和制止商标侵权的措施由于商标侵权不仅侵害商标权人的利益,还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案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这样就可以利用有力的行政管理手段使商标专用权得到最充分的保护。但是,按照商标法修改前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即使已有足够的证据认定侵权,对于侵权商品也只能责令当事人予以封存。只有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才有权对侵权商品作进一步的处理。因此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不配合而继续销售侵权商品或者转移侵权商品的事情时有发生,使行政查处难以落实,也无法有效地制止商标侵权的继续进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更有效地保护商标专用权,修改后的商标法第55条除了将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商标侵权案件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法律化以外,还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权力。按照该条的规定,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对于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作进一步的处理,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制止了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
与此相协调,修改后的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的一个特点是,很短时间的侵权可以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对于有效地保护商标专用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加大了对侵权的行政制裁力度此次修改商标法着重于强化行政制裁措施,这体现在修改后的商标法第53条中。按照该条的规定,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在修改前,商标法中对于侵权商品的处理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无权对侵权商品进行处理。这样,有些侵权人在被处理后就有可能利用原有的商品继续从事侵权活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后,一方面消除了这种可能,另一方面也通过没收侵权商品加重了对侵权人的处罚,使侵权人受到更强烈的威慑。
强化了对权利人的经济赔偿1993年商标法对赔偿额的计算规定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此项计算方法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并不是很公平。因为,商标侵权在多数情况下都是隐蔽进行的,被侵权人需要支付搜集侵权证据的费用,需要支付诉讼的费用。可是,由于这些支出并不一定发生在被侵权期间,所以尽管也属于因被侵权而发生的开支,却无法要求侵权人来予以补偿。在实践中,那些故意侵权者一般不保留账目,这样就缺少了确定赔偿额的依据。有时即使有账目,也往往很难确定何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所以,按照过去的规定,被侵权人很难得到充分的赔偿。
此次商标法修改时,对过去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一方面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另一方面规定,在侵权人所获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判决侵权人给予被侵权人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样,就可以使被侵权人获得较充分的赔偿,从而调动商标权人打击侵权行为的积极性,有利于最终减少商标侵权的发生。
商标法的上述修改适应了我国整顿市场秩序的需要,也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们相信,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的实施,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会逐渐形成,并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立法的直接目的。商标法此次修改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完善了查处和制止商标侵权的措施由于商标侵权不仅侵害商标权人的利益,还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案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这样就可以利用有力的行政管理手段使商标专用权得到最充分的保护。但是,按照商标法修改前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即使已有足够的证据认定侵权,对于侵权商品也只能责令当事人予以封存。只有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才有权对侵权商品作进一步的处理。因此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不配合而继续销售侵权商品或者转移侵权商品的事情时有发生,使行政查处难以落实,也无法有效地制止商标侵权的继续进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更有效地保护商标专用权,修改后的商标法第55条除了将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商标侵权案件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法律化以外,还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权力。按照该条的规定,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对于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作进一步的处理,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制止了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
与此相协调,修改后的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的一个特点是,很短时间的侵权可以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对于有效地保护商标专用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加大了对侵权的行政制裁力度此次修改商标法着重于强化行政制裁措施,这体现在修改后的商标法第53条中。按照该条的规定,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在修改前,商标法中对于侵权商品的处理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无权对侵权商品进行处理。这样,有些侵权人在被处理后就有可能利用原有的商品继续从事侵权活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后,一方面消除了这种可能,另一方面也通过没收侵权商品加重了对侵权人的处罚,使侵权人受到更强烈的威慑。
强化了对权利人的经济赔偿1993年商标法对赔偿额的计算规定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此项计算方法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并不是很公平。因为,商标侵权在多数情况下都是隐蔽进行的,被侵权人需要支付搜集侵权证据的费用,需要支付诉讼的费用。可是,由于这些支出并不一定发生在被侵权期间,所以尽管也属于因被侵权而发生的开支,却无法要求侵权人来予以补偿。在实践中,那些故意侵权者一般不保留账目,这样就缺少了确定赔偿额的依据。有时即使有账目,也往往很难确定何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所以,按照过去的规定,被侵权人很难得到充分的赔偿。
此次商标法修改时,对过去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一方面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另一方面规定,在侵权人所获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判决侵权人给予被侵权人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样,就可以使被侵权人获得较充分的赔偿,从而调动商标权人打击侵权行为的积极性,有利于最终减少商标侵权的发生。
商标法的上述修改适应了我国整顿市场秩序的需要,也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们相信,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的实施,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会逐渐形成,并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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