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号的双重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18 06:15:15
近年来,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商标与商号作为企业向社会和消费者展示自身信息最重要的区别标志和商业信誉的载体,必须要特别予以保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采取商标与商号的双重法律保护,应该是一种现实可行的方法。
双重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商品和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独特标志。商号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表明不同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特征而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特定名称。
商标与商号有着密切的联系。凡是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商号经商标局核准可以作为注册商标,如我国的“全聚德”、“盛锡福”等文字商标都来源于商号。同样,企业也可以把已注册的知名度高的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变成自己的商号,如“好来西”、“红豆”、“联想”等就是这样。这种将企业商标登记为商号或将企业商号注册为商标,致使企业商标与商号相统一,从而获得商标与商号双重保护的做法,是企业法律保护策略。
我国有关商号保护的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保护体系,就其内容而言也存在诸多缺陷空白,主要表现在:1.由于我国现行企业名称实行分级注册管理,一般商号在核准登记后,只在核准注册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法律允许商号核准注册机关所属行政区域上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这必然导致企业名称使用上的混乱,损害注册在先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2.分级注册制度导致不同企业商号权效力范围大小不一,人为造成企业竞争的不公平。
3.我国法规对同业或相近业企业名称的相同、相似是禁止的,但对企业名称中最具区别功能的商号是否相同或近似却没有做出规定。这必然导致某些不法厂商利用商号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使商号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4.我国有关商号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或将他人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做出规定,由此导致经济活动中此类纠纷屡有发生。
与商号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尤其是已经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使商标的全面有效保护基本有法可依。如果企业实行商标与商号一体化,那么,企业将可以利用我国相对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来弥补商号法律制度的缺陷,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保护商号权。反过来,若企业将自己的名牌商标注册为商号,将会使自己的商标权在受到商标保护的同时又受到商号法律制度的保护即受到双重法律保护。商标与商号一体化是企业运用现有法律制度保护其商标、商号专有权的最佳选择。
双重法律保护的可行性企业实行商标与商号双重法律保护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商标与商号的一体化有其历史渊源。这种经营方式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已演变为产销结合的营销方式,这在一些现有相当规模的大企业依然采用,如日本的“丰田”“松下”等企业。
商标与商号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与功能是类同的。
商号用以区别不同的企业,商标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尽管它们区别的对象不同,但却有紧密的联系。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志,而商号经营者恰是此商标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商号和商标都标示着不同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不同来源的商品和服务在质量、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商号和商标对于企业的产品推销和市场竞争,以及消费者选择商品等方面都起着标志作用。商号与商标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都产生了一定的信誉,消费者在购物时往往把质量与商标、商号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商标与商号在构成要素上的重合,也使其一体化易于操作。
企业利用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双重法律保护,可以增强名牌产品的竞争力与显著性,使名牌产品的商标得到更好的保护。但是不同类型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实施办法。
双重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商品和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独特标志。商号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表明不同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特征而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特定名称。
商标与商号有着密切的联系。凡是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商号经商标局核准可以作为注册商标,如我国的“全聚德”、“盛锡福”等文字商标都来源于商号。同样,企业也可以把已注册的知名度高的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变成自己的商号,如“好来西”、“红豆”、“联想”等就是这样。这种将企业商标登记为商号或将企业商号注册为商标,致使企业商标与商号相统一,从而获得商标与商号双重保护的做法,是企业法律保护策略。
我国有关商号保护的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保护体系,就其内容而言也存在诸多缺陷空白,主要表现在:1.由于我国现行企业名称实行分级注册管理,一般商号在核准登记后,只在核准注册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法律允许商号核准注册机关所属行政区域上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这必然导致企业名称使用上的混乱,损害注册在先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2.分级注册制度导致不同企业商号权效力范围大小不一,人为造成企业竞争的不公平。
3.我国法规对同业或相近业企业名称的相同、相似是禁止的,但对企业名称中最具区别功能的商号是否相同或近似却没有做出规定。这必然导致某些不法厂商利用商号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使商号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4.我国有关商号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或将他人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做出规定,由此导致经济活动中此类纠纷屡有发生。
与商号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尤其是已经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使商标的全面有效保护基本有法可依。如果企业实行商标与商号一体化,那么,企业将可以利用我国相对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来弥补商号法律制度的缺陷,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保护商号权。反过来,若企业将自己的名牌商标注册为商号,将会使自己的商标权在受到商标保护的同时又受到商号法律制度的保护即受到双重法律保护。商标与商号一体化是企业运用现有法律制度保护其商标、商号专有权的最佳选择。
双重法律保护的可行性企业实行商标与商号双重法律保护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商标与商号的一体化有其历史渊源。这种经营方式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已演变为产销结合的营销方式,这在一些现有相当规模的大企业依然采用,如日本的“丰田”“松下”等企业。
商标与商号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与功能是类同的。
商号用以区别不同的企业,商标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尽管它们区别的对象不同,但却有紧密的联系。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志,而商号经营者恰是此商标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商号和商标都标示着不同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不同来源的商品和服务在质量、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商号和商标对于企业的产品推销和市场竞争,以及消费者选择商品等方面都起着标志作用。商号与商标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都产生了一定的信誉,消费者在购物时往往把质量与商标、商号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商标与商号在构成要素上的重合,也使其一体化易于操作。
企业利用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双重法律保护,可以增强名牌产品的竞争力与显著性,使名牌产品的商标得到更好的保护。但是不同类型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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