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ADIDAS商标被侵权案看国内企业如何维护商标专用权

发布时间:2019-08-07 08:36:15


国外著名商标在中国被侵权的案件并不鲜见。但在本案中,涉及的阿迪达斯公司注册的"三道杠"标志除了有识别的功能,还具有实用性。国内被投诉的多家企业认为这一标志早已是鞋厂的习惯做法,不应视为侵权,但工商部门却认定了"三道杠"标志为ADIDAS公司的注册商标之一。
  
  工商部门对该案的裁定,足以提醒国内一些企业,应尽快通过法律手段,使自己的专有商标合法化,以维护企业权益。
  
  日前,德国著名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公司向中国工商部门投诉,反映浙江省温州市一些鞋类生产企业在运动鞋上使用与其注册的三道杠(或称三条线)图形商标近似的图案,另外,该公司在新疆也发现了温州一些鞋厂准备出口到国外的类似产品。该公司认为国内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它的商标权,要求工商部门对此进行处理。
  
  阿迪达斯公司是一家以生产与运动有关的系列产品闻名的跨国公司,德国人Adi Dassler于1948年创立了ADIDAS品牌,以他多年来的制鞋经验,他发现利用鞋侧三条线可以使运动鞋更契合运动员脚型,他将这一发现融入新鞋的设计中,于是ADIDAS品牌第一双有三条线造型的运动鞋便在1949年诞生了。该公司目前是世界上第二大运动装和运动器材的制造商。1999年,该公司在运动鞋产品上向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一系列三道杠图形商标,并于2000年获准注册。
  
  阿迪达斯公司在投诉材料中称,阿迪达斯公司将三道杠长期使用于鞋的侧面即鞋带与鞋底之间,并通过与其他部分的颜色差别而突出该图形。因此三道杠图形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该公司对该图形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产生了良好的识别性,消费者看到带有三道杠图形的鞋类产品,自然而然就会联想到阿迪达斯公司的产品。阿迪达斯公司还指出,温州一些鞋类企业曾因假冒阿迪达斯公司其他商标而被执法部门查处,现在在鞋类产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与三道杠图形近似的标志,其主观状态是明显的故意,其客观结果是已经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工商部门对作假企业进行处罚。
  
  被投诉的温州鞋厂则认为,首先,在鞋上缝制的三道杠是商品的通用图形。所谓通用图形,是指该图形在某区域内已为某一行业普遍使用。早在20年前上海就生产一种田径鞋,上面已使用三道杠图形做装饰,因此在鞋类产品上使用三道杠主要是起加固作用,增加鞋帮两侧的硬度和鞋面的流线,完善鞋的整体结构,其本身没有识别作用,是各鞋厂的习惯制作方法,并非复制或模仿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行为。其次,阿迪达斯公司注册的三道杠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应予以核准注册。阿迪达斯公司注册该商标的目的在于限制制鞋行业早已普遍使用的图形,有恶意注册之嫌。另外,被投诉企业还认为,阿迪达斯公司在实际使用时已经改变了其注册的三道杠图形商标,扩大了商标的使用范围。
  
  近日,工商部门对该案作出了裁定,认定被投诉的国内鞋厂在运动鞋产品上使用的三道杠,与阿迪达斯公司注册的三道杠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并将对国内鞋厂的行为作出处理。
  
  该案主要涉及这样两个问题,一是三道杠的使用是不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二是被投诉企业使用的三道杠与阿迪达斯公司注册的三道杠图形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首先,关于三道杠图形商标的使用问题。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该标志只要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当其作为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注册后,其识别作用则跃居第一位,其客观上具有的加固和装饰作用,则已经是第二位的了。从阿迪达斯公司资料还可以看出,由于该公司在鞋的最容易吸引消费者视线的位置使用该注册商标,这一独特的创意,已经成为消费者识别产品来源的主要依据之一。既然三道杠的作用主要是识别作用即商标标识作用,那么,阿迪达斯公司在鞋类产品上使用三道杠是其注册商标的合理合法使用,他人在鞋上使用与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三道杠则是对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恶意模仿。
  
  其次,被投诉企业使用的三道杠与阿迪达斯公司注册的三道杠图形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问题。判断两个图形是否近似,主要看二者的内部结构、排列组合、使用位置及颜色对比是否近似。从本案看,被投诉企业与阿迪达斯公司使用的图形均为三道杠,排列组合方式是三道杠平行排列,都使用于鞋的侧面即鞋带与鞋底之间,并且三道杠的颜色均为同一颜色,与鞋的主体色调反差强烈,因此可以判断二者构成近似。
  
  从这个案件的处理上,我们发现几条值得国内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借鉴的经验。
  
  一是关于商标的概念,及商标注册和使用问题。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另外,经过使用产生显著特征的标志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商标"概念的内涵有所扩大,因此对商标概念的理解不应囿于修改前的商标法。结合本案,三道杠图形作为一种标志,既使其对商品具有加固和美化等客观的作用,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可视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反过来,也不排除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在使用时具有一定的功能性。
  
  二是企业如何处理商标与商号的问题。商标和商号是企业的两大无形资产,商标和商号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商标使用和注册得当、合理,既会使商标价值攀升,也会使企业的商号价值增加,反之亦然。本案中,作为享誉世界的阿迪达斯公司,其ADIDAS等注册商标更是驰名中外,该公司的商号与商标具有高度的和谐性和一致性,一些人是因为知道了阿迪达斯公司才知道ADIDAS等商标,更多人是因为知道了ADIDAS等商标才知道了阿迪达斯公司,然后又知道了该公司的其他商标。在权利保护方面,该公司不仅通过商标权保护维护了企业商号权利,也通过保护商号权捍卫了商标专用权
  
  三是国内企业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问题。首先还是要坚持积极注册原则,注册是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企业诚然可以通过使用获得优先权和最终专有权,为避免无休止的商标争议和商标纠纷,最为可取的办法还是注册。其次是做到主动保护,一方面当发现自己的商标权被别人侵犯时,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另一方面,要根据时间变化和不同地域的要求,注册适合各种需求的商标。最后是要大力宣传企业的商标形象,利用有效方式宣传注册商标,不仅可以达到一般广告宣传的目的,还可以增强商标的显著度,提升商标价值的含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