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宽容对待软件行业

发布时间:2019-08-17 17:18:15


作为软件行业的龙头老大,微软公司(以下简称为微软)的案件从来都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在微软诉AT&T公司一案中同样如此,。。

  专利属地主义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专利属地主义之下,各国均有权决定本国的专利制度,而专利权也仅在该国有效;如果专利受到侵害,管辖权专利权人如果想使自己的专利在他国得到保护,需要向他国提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

  美国也一直遵循属地主义原则,但这种状况从1972年的深南公司案开始有所改变。深南公司案中的原告是一家在美国拥有虾的加工机器专利的公司,被告深南公司在美国生产该机器的所有部件,并将这些部件出口到原告未申请专利的国家,由买方依照其提供的安装手册进行组装。原告认为,尽管被告在美国并未直接制造和组装机器,但因为被告的协助与引诱,以至于形成在美国境外生产专利产品的事实,这构成对美国专利的非直接侵害。,美国的专利法不具有域外效力,因此被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

  深南公司案表明:出口专利产品的部件至境外组合的行为并不违反专利法。美国国会认为这是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为了有效阻止仿冒专利产品部件的出口,遏制仿冒者通过从美国提供专利产品部件到境外组装以规避专利法的行为,1984年美国专利法增订了现行的271(f)条,将“从美国出口专利产品部件到国外组装侵害成品专利”的行为,列为专利侵权行为。该条规定成为美国专利法中的域外效力条款。

  这一域外条款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于具有无形性、易传播性、易复制性的软件行业一直存在很大的难题。;T的案件中对此作出了解释。

  AT&T在美国拥有一项语音数字编码和压缩专利,这种技术可以对语音文件进行压缩,使之变小更容易进行传输和储存。微软承认,由其开发的Windows操作系统中嵌入了语音处理技术。该操作系统经过安装,电脑就可以处理语音信号。这样的电脑就成为AT&T可主张权利的对象。

  AT&T表示:微软从美国境内提供侵犯AT&T专利保护的电脑部件(指Windows操作系统),供境外组装(安装到电脑中使之可以处理语音信号),违反专利法271(f)条,构成专利侵权。而微软辩称,微软只是将Windows操作系统以原始版本形式(MasterVersion,有的译为母版或主版)发送给国外的制造商,由这些制造商制成Windows操作系统的拷贝版的光盘,不能直接为计算机读取,因此不属于专利法271(f)条所说的部件。并且,国外制造商在境外进行安装用的拷贝版,是在国外制造的,不是微软从美国提供的,因此只能适用国外的专利法。

,微软向国外制造商提供原始版本的行为符合专利法271(f)条所规定的“从美国向国外提供部件”的情形,软件的复制行为已经包含在软件的“供应行为”之中,因此判决微软败诉。

  微软认为,,因为它强加给在美国进行研发活动的公司过多的责任,而在海外进行研发的公司却无需承担同样的责任。甚至微软还不无威胁地表示,如果在这起案件中败诉,微软公司可能会将研发业务转往国外,以躲避美国专利法的管辖。在这起诉讼案中,布什政府认为,如果判决微软败诉,美国软件公司将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第一,专利法271(f)条要求所提供的部件必须直接是用来组装产品的。微软公司的原始版本不能直接安装,所以不能认定为271(f)条所说的部件。

  第二,拷贝相当于一种制造行为,与提供行为可作明显区分。271(f)条的规定是针对从美国提供的部件,并非是在国外生产或制造的,本案中在国外组装的部件,事实上是由国外制造商所制造的拷贝版。

  第三,关于本案中的域外效力。,在专利领域中,发生在国外的行为通常由国外法来管辖,如果适用271(f)条来审理本案,就必须扩张对“部件和从美国提供”的解释,。如果AT&T想要防止软件在国外拷贝,就只能通过获得外国专利,行使外国专利的方式得到保护和取得救济。

  第四,关于本案是否会留下法律漏洞。,这个问题应当交给国会。如果国会认为本案判决使得“到国外制造软件拷贝版”形成了法律漏洞,那么国会应当修改立法弥补这一漏洞。

,挽回了微软高达数10亿美元的赔付损失,此判决不仅有利于微软,更重要的是,也使美国的其他软件公司因此摆脱涉嫌违反专利法271(f)条的困境。

  就案件本身而言,,对于AT&T,应当向外国申请专利保护;对于法律条文的问题,应当由国会作出是否修改和如何修改的决定;至于微软的行为,就目前的美国专利法而言,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责任。(作者系中共河南省委党法学部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