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美国不公开案有那些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3 18:12:15
依据美国35USC规定,美国案要求一并作“不公开申请”,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才可成立。不公开申请之法定要件为:
(1)该发明必需先前未在实行18个月早期公开制之其它国家提出申请,或未向实行18个月早期公开制之多边国际协约提出申请;
(2)并且,在该发明向美国提出“不公开申请”之后,也未向实行18个月早期公开制之其它国家提出申请,或未向实行 18个月早期公开制之多边国际协约提出申请。因此,若该发明已先在他国申请,则美国申请案即不得请求不公开申请;若该发明系在美国案申请不公开后,始向他国申请,则需从该发明向他国申请日起算之45天内,向USPTO通知该发明向他国申请之事实,如果未在45天内通知该事实,则该发明之美国申请案于45天经过后将被作废。
(1)该发明必需先前未在实行18个月早期公开制之其它国家提出申请,或未向实行18个月早期公开制之多边国际协约提出申请;
(2)并且,在该发明向美国提出“不公开申请”之后,也未向实行18个月早期公开制之其它国家提出申请,或未向实行 18个月早期公开制之多边国际协约提出申请。因此,若该发明已先在他国申请,则美国申请案即不得请求不公开申请;若该发明系在美国案申请不公开后,始向他国申请,则需从该发明向他国申请日起算之45天内,向USPTO通知该发明向他国申请之事实,如果未在45天内通知该事实,则该发明之美国申请案于45天经过后将被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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