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OTC药品法规管理
发布时间:2019-08-20 01:55:15
1906年,美国《纯净食品和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sAct)通过,严格禁止假冒伪劣药品在州际间贸易流通;并要求产品标签必须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如果产品是仿造品,或标签上使用了假厂名、假商标,或者标签含有任何不真实或误导的宣传说明,按该法的规定都会被认为是伪造,属于非法销售。由于标签的严格要求,使食品和药品生产商必须提供可靠的商品信息,从而帮助消费者进行自选用药,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的合法竞争。该法当时的目的仅仅是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并没有限制消费者自选用药,即任何药品没有处方也可销售。
美国国会于1938年修订了《纯净食品和药品法》,并改名为《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Drug,and Cosmetic Act,简称FDCA)。该法授予FDA直接制约企业的权力:要求新药在上市前必须向FDA申报新药申请(NDA),以证明其安全性;对于药品中必须使用的有害物质,制造商必须提供其安全耐受性指标。但法规中“Grandfather”201(p)条款规定,1938年以前上市销售的药品不受新药申请(NDA)条款制约。可见,该法仍然鼓励自选用药,允许消费者自己购买货架上提供的各种药品。随后,社会上对是否允许自选用药开始了激烈的讨论,大多数消费者认为应允许自选用药,但应有所限制。FDA随即发布政策帮助消费者自选用药,并明确规定如果药品标签标有“仅在医师、药剂师、牙医、兽医处方下使用”或类似的文字,其药品的批发和销售应受法规限制。然而,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并没有将处方药和OTC药品严格区分开,只是概括地要求所有药品须有标签说明如何安全用药。基于对制造商的药品标签不完全信任和依赖,FDA随后又发布政策规定,磺胺药和其他危险药品类必须在合格的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由此出现了处方药,其中以麻醉药品为主。处方药规定的实施,等于FDA间接地限制了消费者自由购买所有药品,即OTC药品类的范围缩小了。在这项规定之前,消费者可以从货架上购买除麻醉剂以外的任何药品。
但是,按照1938年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药品标签适当与否,责任由医药制造商承担。即医药制造商有权决定在标签上标明什么样的药品作为OTC药品销售,什么样的药品必须在医师处方下使用。这就导致了同样的药品可以被一家厂商标为OTC药品,而另一家厂商却标为处方药,这种不一致当时只能通过法律诉讼来确定哪个标签是错误的。FDA对药品是否归属于处方药一直是酌情处理,只要没有安全性或依赖性问题,一般都可以按OTC销售。
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实施过程中,FDA意识到有些药品的安全使用说明很难用通俗易懂的非专业术语描述在标签上,其安全使用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虽然FDA在1944年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进行了修改,增补了通俗易懂的药品标签语言标准,并进一步阐明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OTC)的基本区别。但因为FDA不能预先审查药品标签的合理性,只能依靠药剂师来间接地控制货架上的药品,并且依靠事后市场上的法律诉讼来处理发生的问题。1948年,FDA又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颁发了新的解释,明确指出在没有医师对原处方进行更新的情况下,药房如果继续补充消费者处方药的供应就属非法销售。药房的药剂师们已经十分忧虑他们货架上的药品有“伪标”(misbranded)现象而承担责任,这项新规定使他们更为担忧。因此,,要求FDA提供处方药目录,为自己将来可能引起的法律诉讼采取尽可能多的保护措施。
此外,20世纪40年代后,医药制造工业的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推出了胰岛素以及盘尼西林等抗菌素,各类新药也随着药品配方的改进变得更加复杂化。新形势下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实施则需要有更加详细的指导说明,而FDA对药品标签的问题仍然靠法律诉讼来解决。1951年Durham-Humphrey修正案,即《处方药修正案》(Prescription Drug Amendment)的通过正是为解决当时所面临的这一问题。Durham-Humphrey修正案是对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第一次主要修正。它对流通医药市场上的处方药(prescription drugs)和非处方药(OTC)做了严格划分,并确定了区分处方药的三条准据:(1)属于法规第502(d)条定义的易成瘾类药品;(2)因药物毒性或其它潜在的有害后果,或使用方法使其成为不够安全类;(3)在新药申请(NDA)时已被确定为处方药类。
Durham-Humphrey修正案规定处方药必须经医师同意,而OTC药品可供自选用药的消费者任意选购。任何药品在没有被指定为处方药之前,一般按OTC药品对待。,有效地扭转了以前的市场混乱局面,为FDA更有效地监督医药市场奠定了基础。此外,Durham-Humphrey修正案还减免了处方药对某些标签的要求,但要求在处方药品标签上注明凭处方销售。从此,“注意,联邦法律禁止无处方配药”(Caution,Federal lawprohibits dispensing without prescription)的字样一直保留在处方药标签上,直到1998年才被处方药符号“Rx”取代。虽然Durham-Humphrey修正案没有明确授权FDA对新药是否属于处方药或OTC药进行定性,但FDA运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701(a)所授予的权力,为法规的有效实施不断发布指导性文件。
1962年的《Kefauver修正案》是FDA医药管理法规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1951年Durham-Humphrey修正案以后,医药制造商们开始向医师们推销处方药。因医师自己并不为处方药付款,缺少减少医疗费用的动力,公众医疗费用大幅度增长。此外,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医药工业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医师和FDA都不可能很好地理解每一种上市的新药,法规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明显落后医药发展的形势。1961年欧洲发生了“反应停”(thalidomide)事件,导致了万名畸形婴儿。事件虽然没有波及美国,但却促使了《Kefauver修正案》的通过。这一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条款以确保医药的有效性,并进一步强化安全性审查。法规第一次要求制药商在药品上市之前向FDA证明药品的有效性。不仅如此,FDA还回顾性地审查了1938年至1962年之间申报上市的新药,要求制造商提供那些已上市药品的有效性数据。为实施这项有效性审查,FDA在1966年与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国家研究理事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达成协议,审查那些在此期间仅以安全性标准批准上市的所有药品。这就是FDA著名的“药效研究实施方案”(Drug Efficacy Study Implementation,简称DESI)。
DESI主要针对在1938年到1962年间审批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药品标签的适当性;新法还要求标签除标有品牌名外还要加注通俗药名,通过DESI审查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将被从市场上取缔。
美国国会于1938年修订了《纯净食品和药品法》,并改名为《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Drug,and Cosmetic Act,简称FDCA)。该法授予FDA直接制约企业的权力:要求新药在上市前必须向FDA申报新药申请(NDA),以证明其安全性;对于药品中必须使用的有害物质,制造商必须提供其安全耐受性指标。但法规中“Grandfather”201(p)条款规定,1938年以前上市销售的药品不受新药申请(NDA)条款制约。可见,该法仍然鼓励自选用药,允许消费者自己购买货架上提供的各种药品。随后,社会上对是否允许自选用药开始了激烈的讨论,大多数消费者认为应允许自选用药,但应有所限制。FDA随即发布政策帮助消费者自选用药,并明确规定如果药品标签标有“仅在医师、药剂师、牙医、兽医处方下使用”或类似的文字,其药品的批发和销售应受法规限制。然而,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并没有将处方药和OTC药品严格区分开,只是概括地要求所有药品须有标签说明如何安全用药。基于对制造商的药品标签不完全信任和依赖,FDA随后又发布政策规定,磺胺药和其他危险药品类必须在合格的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由此出现了处方药,其中以麻醉药品为主。处方药规定的实施,等于FDA间接地限制了消费者自由购买所有药品,即OTC药品类的范围缩小了。在这项规定之前,消费者可以从货架上购买除麻醉剂以外的任何药品。
但是,按照1938年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药品标签适当与否,责任由医药制造商承担。即医药制造商有权决定在标签上标明什么样的药品作为OTC药品销售,什么样的药品必须在医师处方下使用。这就导致了同样的药品可以被一家厂商标为OTC药品,而另一家厂商却标为处方药,这种不一致当时只能通过法律诉讼来确定哪个标签是错误的。FDA对药品是否归属于处方药一直是酌情处理,只要没有安全性或依赖性问题,一般都可以按OTC销售。
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实施过程中,FDA意识到有些药品的安全使用说明很难用通俗易懂的非专业术语描述在标签上,其安全使用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虽然FDA在1944年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进行了修改,增补了通俗易懂的药品标签语言标准,并进一步阐明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OTC)的基本区别。但因为FDA不能预先审查药品标签的合理性,只能依靠药剂师来间接地控制货架上的药品,并且依靠事后市场上的法律诉讼来处理发生的问题。1948年,FDA又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颁发了新的解释,明确指出在没有医师对原处方进行更新的情况下,药房如果继续补充消费者处方药的供应就属非法销售。药房的药剂师们已经十分忧虑他们货架上的药品有“伪标”(misbranded)现象而承担责任,这项新规定使他们更为担忧。因此,,要求FDA提供处方药目录,为自己将来可能引起的法律诉讼采取尽可能多的保护措施。
此外,20世纪40年代后,医药制造工业的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推出了胰岛素以及盘尼西林等抗菌素,各类新药也随着药品配方的改进变得更加复杂化。新形势下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实施则需要有更加详细的指导说明,而FDA对药品标签的问题仍然靠法律诉讼来解决。1951年Durham-Humphrey修正案,即《处方药修正案》(Prescription Drug Amendment)的通过正是为解决当时所面临的这一问题。Durham-Humphrey修正案是对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第一次主要修正。它对流通医药市场上的处方药(prescription drugs)和非处方药(OTC)做了严格划分,并确定了区分处方药的三条准据:(1)属于法规第502(d)条定义的易成瘾类药品;(2)因药物毒性或其它潜在的有害后果,或使用方法使其成为不够安全类;(3)在新药申请(NDA)时已被确定为处方药类。
Durham-Humphrey修正案规定处方药必须经医师同意,而OTC药品可供自选用药的消费者任意选购。任何药品在没有被指定为处方药之前,一般按OTC药品对待。,有效地扭转了以前的市场混乱局面,为FDA更有效地监督医药市场奠定了基础。此外,Durham-Humphrey修正案还减免了处方药对某些标签的要求,但要求在处方药品标签上注明凭处方销售。从此,“注意,联邦法律禁止无处方配药”(Caution,Federal lawprohibits dispensing without prescription)的字样一直保留在处方药标签上,直到1998年才被处方药符号“Rx”取代。虽然Durham-Humphrey修正案没有明确授权FDA对新药是否属于处方药或OTC药进行定性,但FDA运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701(a)所授予的权力,为法规的有效实施不断发布指导性文件。
1962年的《Kefauver修正案》是FDA医药管理法规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1951年Durham-Humphrey修正案以后,医药制造商们开始向医师们推销处方药。因医师自己并不为处方药付款,缺少减少医疗费用的动力,公众医疗费用大幅度增长。此外,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医药工业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医师和FDA都不可能很好地理解每一种上市的新药,法规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明显落后医药发展的形势。1961年欧洲发生了“反应停”(thalidomide)事件,导致了万名畸形婴儿。事件虽然没有波及美国,但却促使了《Kefauver修正案》的通过。这一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条款以确保医药的有效性,并进一步强化安全性审查。法规第一次要求制药商在药品上市之前向FDA证明药品的有效性。不仅如此,FDA还回顾性地审查了1938年至1962年之间申报上市的新药,要求制造商提供那些已上市药品的有效性数据。为实施这项有效性审查,FDA在1966年与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国家研究理事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达成协议,审查那些在此期间仅以安全性标准批准上市的所有药品。这就是FDA著名的“药效研究实施方案”(Drug Efficacy Study Implementation,简称DESI)。
DESI主要针对在1938年到1962年间审批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药品标签的适当性;新法还要求标签除标有品牌名外还要加注通俗药名,通过DESI审查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将被从市场上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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