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代理组织的发展经历
发布时间:2019-08-04 08:26:15
一、1991年以前的商标核转制度
由于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商标则被作为各级政府监控产品质量和管理经济运行秩序的一种手段。
建国之后,为方便外国人、外国企业及港澳企业到我国和我国企业到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商标事宜,商标代理处(即现在的专利商标事务所)为我国第一家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
而国内企业申请办理商标注册、变更、转让、注销、补证、续展等事项,则于1956年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首先提出并在全国推行核转制。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转市、,再转省、自治区、,。因此从本质上说,核转制实际上也是一种代理制,是一种非民事委托的、由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强制代理行为。
1979年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后,国内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仍实行核转制。
1983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补发注册证等有关事项,应当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
198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申请办理商标注册、变更、转让、注销、补证、续展等事项,实行二级核转制度,即申请人所在地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书件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书件向商标局核转;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申请书件,并向商标局核转。县、省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转工作,主要是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手续的审核。对于手续齐备,而不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只可以对申请人提出修改建议,不能驳回申请。申请人坚持上报商标局的,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签署意见后照转。
在1991年以前,一直沿用了近40年的这种方式被称为“商标注册核转制”。
商标注册核转制的实行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核转制有力地指导了企业的商标工作,同时培育了新中国一代商标法律人才,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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