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

发布时间:2019-08-29 07:31:15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3月25日至27日召开的关于国际专利制度的会议的理念之一是各国协作并建立地区专利组织。这是因为,用Edund W. Kitch 教授在该会议上说法,“为使专利制度成为对社会真正有益的制度,专利制度以一个合理的成本进行运作是非常必要的。”

  一个确保国际专利制度的成本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的适当策略是专利授权机构的地区化。目前有四个地区专利组织,两个在欧洲:欧洲专利局(EPO)和欧亚专利局(EAPO)。其他两个在非洲: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和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

  本文将介绍国际专利制度发展背景下的ARIPO。

  1、ARIPO的创立

  ARIPO的历史应当追溯到七十年代初期非洲英语国家在内罗毕召开的关于专利和版权的地区研讨会,该研讨会建议成立一个地区性的工业财产组织。1973 年,,支持他们对工业产权领域的资源予以整合。经在ECA总部Addis Ababa和WIPO总部日内瓦的一系列会议后,形成了《创建非洲英语国家工业产权组织的协议》草案(ESARIPO)。

  该协议,即目前被称为卢萨卡协议,于1976年12月9日在赞比亚卢萨卡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因此ESARIPO于1976年12月9日诞生。卢萨卡协议于1978年2月15日生效。从那时起,ECA和WIPO作为ESARIPO的联合秘书处,直到1981年6月1日该组织建立自己的秘书处。

  1985年12月,卢萨卡协议进行了修订,以使该组织的成员资格面向所有的UNECA或非洲统一组织(OAU)成员国,并将其名称改为非洲地区工业区产权组织(ARIPO),以反映新的泛非洲的状况。

  2、创立ARIPO的原因

  ARIPO成立的主要目的在于整合成员国在工业产权方面的资源以避免人力和财力资源的重复。因此,卢萨卡协议的前言中明确声明,成员国“意识到有效和持续的信息交换以及在工业产权法律和活动方面的协调和协作中获得的益处”。成员国同时认识到“创建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以在工业产权方面进行研究、提高和合作将最好地实现“这一目的。

  3、ARIPO的目标

  该组织的目标表明,如卢萨卡协议第3条所声明的,工业产权领域的合作旨在为成员国经济和工业发展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这一合作反应在该组织的下列目标之中:
  (a)进工业产权法及相关事务的协调和发展,以满足整个地区及成员国的需要;
  (b)促进各成员国就工业产权相关事务建立起密切关系;
  (c)建立一个协作、协调及发展成员国之间工业产权活动所必需的共同服务或机构;
  (d)制定对工业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职员进行培训的计划;
  (e)主办工业产权方面的会议、研讨会和其他会议;
  (f)推动工业产权事务相关思想、经验和研究的交流;
  (g)促进并逐步形成成员国在工业产权领域方面的共同观点和作法;
  (h)在取得和开发与工业产权事务有关的技术方面,适当地对其成员国给予帮助;
  (i)进行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必要的一切活动。
  从ARIPO的上述目标中可清晰看出,贯穿它们的主线是合作。合作这一思想对该组织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4、ARIPO成立之前的法律状况

  在确定其目标的时候,该组织的奠基者考虑到了多数相关国家有“独立的工业产权立法”但没有设立自主的授权或者注册机构,。该效力往往取决于外国法。

  这就是ARIPO的目标清单所述工业产权法进行协调和发展的基础。自从其成立以后,该组织就确保了其成员国建立独立的工业产权制度。

  5、成员国

  根据卢萨卡协议第4条的规定,。目前,卢萨卡协议有十五个缔约国,也就是ARIPO的成员国,它们是:博茨瓦纳、冈比亚、加纳、肯尼亚、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塞拉里昂、索马里、苏丹、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卢萨卡协议第六条还授权ARIPO与非成员国的合作。根据这一规定,ARIPO与下列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ARIPO主要会议的潜在成员国进行了合作:安哥拉、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利比里亚、毛里求斯、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塞舌尔和南非(共10个)。

  6、ARIPO的机构

  卢萨卡协议第2条设立了该组织的三个机构,即部长理事会、行政理事会和秘书处。1993年隶属于部长理事会的财政委员会成立。1997年理事会修改哈拉雷议定书,设立了独立的上诉委员会。

  (1)部长理事会
  卢萨卡协议第六条之二规定了部长理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能,部长理事会由该组织成员国负责管理工业产权的政府部长组成。
  部长理事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该组织的政策导向。它同时负责解决根据其性质不能由行政理事会解决的问题。
  部长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它可以将任何第6条之二授予其的权力和职能委托给行政理事会。

  (2)行政理事会
  根据卢萨卡协议第七条,行政理事会由技术官员组成,即由该组织成员国负责管理工业产权事务的各局负责人组成。行政理事会对部长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责包括:监督部长理事会制定的该组织的政策的执行,批准该组织的活动计划和预算,以及任命该组织的总干事。行政理事会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通常是在11月的最后一周。
  
  (3)上诉委员会
  在其第21次会议上,行政理事会设立了上诉委员会,以审理对ARIPO局根据哈拉雷和班珠尔议定书及在未来ARIPO框架下可能通过的其他协议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申诉。
  根据哈拉雷议定书第4条之二,上诉委员会由在工业产权事务方面富有经验的5人组成,其中2人应是审查员。至少有一名审查员应当出席该委员会的所有会议。
  尽管委员会是由行政理事会任命,但上诉委员会独立于该组织的所有机构。
  上诉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该委员会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履行其职责。

  (4)秘书处
  秘书处由作为该组织首席执行官的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行政理事会任命。秘书处(ARIPO局)负责该组织按照预定目标确定的活动计划的实施。

  (5)财政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