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F.INC与北京市滕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管辖异议纠纷案二审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7 14:09:15
案 号:(2005)高民终字第98号 原告: (大韩民国)株式会社SBF.INC 被告:北京市滕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2005)高民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韩民国)株式会社SBF.INC,住所地大韩民国汉城市江南区道谷洞518-7。法定代表人都锺铉,代表理事。委托代理人金秋,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滕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滕家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林,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凡,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北京市滕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南郎家园17号楼1207号。 上诉人(大韩民国)株式会社SBF.INC(简称韩国SBF.,向本院提出上诉,,驳回北京市滕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滕氏制衣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是:其与滕氏制衣公司在北京于2002年3月23日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并适用并非针对涉外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是错误的。另外,起诉讼,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商标许可合同中约定:。”显然,,因此,双方当事人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并不明确。双方当事人所签定的商标许可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 ,,。,,。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韩国SBF.INC会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大韩民国)株式会社SBF.INC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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