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学品新法规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其对策
发布时间:2019-08-22 03:16:15
欧盟计划对化学品管理体系破旧立新,原来关于化学品方面的40多个指令和法规将寿终正寝,取而代之的是一套焕然一新的化学品管理体系,简称“REACH”法规,即《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和许可办法》。该法规内容复杂、程序繁琐,表面上是规范欧盟成员国的化学品管理,实际上在经济日益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当今世界,其范围已经大大超出了欧盟内部成员,将对世界化学品贸易及下游产品贸易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改变世界贸易格局。
一、欧盟化学品新法规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欧盟化学品新法规在世界上引起轩然大波,在网上评议期间就收到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公司和个人6500多条意见,几乎成为众矢之的,不仅受到其他国家的非议,而且受到欧盟成员国的严厉指责,英德法三国政府领导人甚至一起致信给欧委会主席反对欧盟化学品新政策,认为新规定的实施会给欧盟化工企业增添不必要的负担,削弱他们的国际竞争力。其主要内容及特点如下:
1. 管理原则将彻底改变。新法规基于“预防原则”,否定了“在证明存在危险之前化学品是安全的”这一假定。从加强对化学品物质危害管理转向加强对环境和人类风险管理,必须有可靠的科学依据表明某种物质是否“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一旦证明某种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则要在可能的情况下“鼓励使用危险性较小的物质来代替”。
2. 责任由政府转向企业。新法规改变了过去由政府承担化学品的安全相关责任,转而要求化工企业承担其产品的安全相关责任,负责收集相关化学品的数据,进行评估,并分析按指定方式使用有关化学品的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同时,企业应保证只生产或销售指定方式使用对用户及环境均属安全的化学品。
3. 涵盖产品范围异常广泛。新法规要求现有物质和新物质(以1981年9月为界),只要其产量或一次进口量超过1吨,,估计3万多种化学品分别纳入注册(约占80%)、评估(约占15%)、。虽然经修改后的法规对下游产品、聚合体和化学制剂(即化学半成品)放宽要求,并把要求化学安全评估的产量或进口量由1吨增加到10吨,但仍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负责,提供有关使用和暴露量方面的信息,有些特殊情况还需要安全评估。
4. 检测体系完备且费用昂贵。新法规要求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00吨的化学物质或低于100吨但风险高的化学品进行检测,并详细规定42种检测方法,根据投放量和风险程度检测逐渐增多,体系堪称完备。根据欧盟估计,产量为100吨的化学品检测费用25万欧元,年产量1000吨的检测费用32.5万欧元,新物质检测注册费用达57万欧元之多。虽然新法规允许联合检测或向已注册者交纳知识产权费共享数据,但费用还是相当昂贵,特别对中小企业来说,不堪重负。
二、欧盟化学品新法规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毋庸置疑,这部新法规的出台将直接影响世界各国对欧盟的经济贸易,而欧盟在我国出口市场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更可能对我国的出口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500多种出口欧盟的化工品面临考验。
新法规的实施,我国出口受影响首当其冲是出口欧盟的化工品。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数字,2003年,我国与欧盟化工品进出口总额为118.8亿美元,从欧盟进口66.3亿美元,对欧盟出口52.5亿美元,是继东亚、北美后第三大出口市场。其中,对欧盟出口超过1000吨的有53个税号,超过100吨的有203个税号,超过10吨的有230个税号。新法规实施后,我国将有500多种化工品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的考验,平均每种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成本8.5万欧元,出口成本将增加5%以上,极大削弱我国化工产品在欧盟的竞争力,甚至有些产品可能被挤出欧盟市场。从出口商品的构成来看,我国出口欧盟主要是劳动附加值低和利润率低的化学原材料和中间体等化工品,出口成本增加后使许多产品生产变得无利可图;从新法规的规定来看,对有机化学产品设限较多,而此产品在我国出口欧盟的化工品占近四分之一;从出口化工品的企业规模来看,我国出口化工品企业95%是中小型企业,高昂的检测费用使他们望而生畏。而且,按新法规规定,具有注册资格的是欧盟法律约束范围内的企业,我国出口商只能通过在欧盟内建立代理注册或把检测数据交由进口商注册,这无疑很不利于我国出口商。
2. 对出口欧盟的下游产品影响巨大。
虽然我国出口欧盟的化工品不是很多,影响可能比较有限,但新法规对我国出口欧盟的下游产品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新法规不仅仅局限于化学品,还会对化学品的下游产品产生巨大的影响。据欧盟估计,新法规的实施将涉及到500万种现今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包括纺织、服装、鞋、玩具、家具等我国许多具有传统竞争优势的产品。从商品构成来看,我国从欧盟进口的化学品主要是精细、深加工的化学物质如染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大多数为不可替代的,而且广泛应用于我国许多具有传统竞争优势的下游产品。以纺织业为例,我国轻纺产品对欧盟的依存度很高,每年向其出口价值在100亿美元左右,居日本、香港和美国之后,欧盟颁布《禁用有害偶氮染料》以后,我国轻纺企业通过进口欧盟染料替代偶氮染料。新法规的实施,将对下游产品出口产生三个方面影响:首先,进口化学品成本将上升4%以上,很大一部分将转嫁给下游企业,增加下游产品的成本,削弱其价格竞争力,使其受到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和欧盟普惠制政策调整的不利处境,雪上加霜;其次,欧盟的下游产品进口商更倾向于从欧盟内部采购产品,特别是欧盟东扩以后,新加入欧盟10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技术水平等与我国很相似,对我国具有传统优势的下游品替代能力很强,他们通过内部采购可以共享数据,避免提供信息甚至检测的费用。再次,根据欧盟估计,1-2%的化学品由于成本上升,利润下降而退出市场,我国下游产品所必需的部分化学品无疑要寻找替代品,在下游产品竞争异常激烈情况下,大部分费用将由自己承担,又会进一步增加他们的成本,使微弱的竞争优势难以为继。
3. 与化学品相关的新产品进入欧盟面临更高的贸易壁垒。
新法规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为首要目标,是WTO所许可的,也得到了大部分国家的认同,但也不乏贸易保护之嫌。新法规具有注册资格的只限于欧盟法律约束范围内的企业,明显有违于WTO的最重要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数据共享”后给予第一位注册者的知识产权费,如果第一位注册者的欧盟主要成员,可能导致进口歧视;所需注册的化学物质的试验数据必须符合欧盟GLP(良好实验室规范)标准,这种排他性的标准本身就有贸易壁垒嫌疑;等等。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与化学品相关的新产品进入欧盟将面临更高的贸易壁垒,不利于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升级,影响出口的长远发展。
4. 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我国出口贸易环境恶化。
新法规不仅影响世界各国与欧盟的经济贸易,而且,从长远看,可能会影响其他国家的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早在2001年欧盟公布《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开始研究这个问题。虽然现在这些发达国家反对欧盟新法规,但都无声无息地对本国的化学品管理政策进行调整,美国提出了“2800种化学品管理办法”草案,日本也起草了“化工产品审查法”,与欧盟新法规如出一辙。欧盟的新法规很有可能引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发达国家纷纷仿效欧盟做法,加强化学品管理,导致我国出口贸易环境恶化,影响出口。
三、趋利避害、积极主动应对欧盟化学品新法规
我国对欧盟新化学品法规反应比较迟缓,直到2003年5月欧盟的《化学品政策咨询文件》颁布才开始警觉和行动,、,并通过各种途径向欧盟表达我国的立场,争取宽松的贸易环境。现在时间已经非常紧迫,我国还需继续与欧盟进行交涉,但更需要我国政府和企业趋利避害、积极主动采取应对措施,才能化险为夷,把影响降至最低。
1.转变观念,顺应趋势
欧盟化学品新法规并不是空穴来风,反映的是全世界对化工企业及化学品的环保要求不断提高的一种趋势,只不过要求更严,不仅包含新物质,还包含现有物质;不仅包含化学产品,还包含下游产品;不仅包含应用性能方面的要求,还包含毒性、诱变、致癌、过敏等要求。“顺趋势者存,逆趋势者亡”,我国企业必须转变观念,顺应这种趋势,一方面,加强对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环保水平;另一方面,新建项目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这既是应对欧盟新化学品法规的需要,也是化工企业及下游企业发展的一种需要,要从这一高度树立起绿色生产、绿色营销的思想,使生产更精细化,产品更绿色化,这样才能面对欧盟新化学品法规时,稳操胜券。
2.提高检测技术和手段
面对欧盟化学品新法规的检测要求,我国的检测技术和手段相形见绌。“没有数据就没有市场”,目前企业最需要的是产品基础数据,以便于采取措施进行改进,但目前我国达到欧盟要求的GLP标准的实验室凤毛麟角,提高检测技术和手段已成为当务之急,刻不容缓。有关部门应加大投资力度,使我国的检测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努力达到GLP标准,建立与欧盟有关机构的合作关系,并积极争取与欧盟检测数据互相承认,减少企业的费用和麻烦。
3.加快立法,与国际接轨
欧盟化学品新法规对化学品管理立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要对已施行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进行研究,加快有关部门的立法,尽快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我国的化学品战略,在提高我国企业环境标准的同时,防止国外“污染产业”向我国转移。
4.加紧建立适应欧盟化学品新法规的管理机制
应对新法规的主体是企业,所以我国出口企业要加紧建立适应欧盟化学品新法规的管理机制。在应对国外技术法规方面,我国企业既有许多成功先例。也有无数前车之鉴。当前最主要的是建立适应化学品新法规的管理机制,关注从设计开发、流程设计、供应商评估、采购、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彻底弄清新法规对企业的影响及程度,做到知己知彼,然后再采取措施,才能保证其产品在新法规实施后不会遭受不利的竞争,处于被动地位。
一、欧盟化学品新法规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欧盟化学品新法规在世界上引起轩然大波,在网上评议期间就收到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公司和个人6500多条意见,几乎成为众矢之的,不仅受到其他国家的非议,而且受到欧盟成员国的严厉指责,英德法三国政府领导人甚至一起致信给欧委会主席反对欧盟化学品新政策,认为新规定的实施会给欧盟化工企业增添不必要的负担,削弱他们的国际竞争力。其主要内容及特点如下:
1. 管理原则将彻底改变。新法规基于“预防原则”,否定了“在证明存在危险之前化学品是安全的”这一假定。从加强对化学品物质危害管理转向加强对环境和人类风险管理,必须有可靠的科学依据表明某种物质是否“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一旦证明某种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则要在可能的情况下“鼓励使用危险性较小的物质来代替”。
2. 责任由政府转向企业。新法规改变了过去由政府承担化学品的安全相关责任,转而要求化工企业承担其产品的安全相关责任,负责收集相关化学品的数据,进行评估,并分析按指定方式使用有关化学品的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同时,企业应保证只生产或销售指定方式使用对用户及环境均属安全的化学品。
3. 涵盖产品范围异常广泛。新法规要求现有物质和新物质(以1981年9月为界),只要其产量或一次进口量超过1吨,,估计3万多种化学品分别纳入注册(约占80%)、评估(约占15%)、。虽然经修改后的法规对下游产品、聚合体和化学制剂(即化学半成品)放宽要求,并把要求化学安全评估的产量或进口量由1吨增加到10吨,但仍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负责,提供有关使用和暴露量方面的信息,有些特殊情况还需要安全评估。
4. 检测体系完备且费用昂贵。新法规要求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00吨的化学物质或低于100吨但风险高的化学品进行检测,并详细规定42种检测方法,根据投放量和风险程度检测逐渐增多,体系堪称完备。根据欧盟估计,产量为100吨的化学品检测费用25万欧元,年产量1000吨的检测费用32.5万欧元,新物质检测注册费用达57万欧元之多。虽然新法规允许联合检测或向已注册者交纳知识产权费共享数据,但费用还是相当昂贵,特别对中小企业来说,不堪重负。
二、欧盟化学品新法规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毋庸置疑,这部新法规的出台将直接影响世界各国对欧盟的经济贸易,而欧盟在我国出口市场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更可能对我国的出口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500多种出口欧盟的化工品面临考验。
新法规的实施,我国出口受影响首当其冲是出口欧盟的化工品。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数字,2003年,我国与欧盟化工品进出口总额为118.8亿美元,从欧盟进口66.3亿美元,对欧盟出口52.5亿美元,是继东亚、北美后第三大出口市场。其中,对欧盟出口超过1000吨的有53个税号,超过100吨的有203个税号,超过10吨的有230个税号。新法规实施后,我国将有500多种化工品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的考验,平均每种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成本8.5万欧元,出口成本将增加5%以上,极大削弱我国化工产品在欧盟的竞争力,甚至有些产品可能被挤出欧盟市场。从出口商品的构成来看,我国出口欧盟主要是劳动附加值低和利润率低的化学原材料和中间体等化工品,出口成本增加后使许多产品生产变得无利可图;从新法规的规定来看,对有机化学产品设限较多,而此产品在我国出口欧盟的化工品占近四分之一;从出口化工品的企业规模来看,我国出口化工品企业95%是中小型企业,高昂的检测费用使他们望而生畏。而且,按新法规规定,具有注册资格的是欧盟法律约束范围内的企业,我国出口商只能通过在欧盟内建立代理注册或把检测数据交由进口商注册,这无疑很不利于我国出口商。
2. 对出口欧盟的下游产品影响巨大。
虽然我国出口欧盟的化工品不是很多,影响可能比较有限,但新法规对我国出口欧盟的下游产品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新法规不仅仅局限于化学品,还会对化学品的下游产品产生巨大的影响。据欧盟估计,新法规的实施将涉及到500万种现今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包括纺织、服装、鞋、玩具、家具等我国许多具有传统竞争优势的产品。从商品构成来看,我国从欧盟进口的化学品主要是精细、深加工的化学物质如染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大多数为不可替代的,而且广泛应用于我国许多具有传统竞争优势的下游产品。以纺织业为例,我国轻纺产品对欧盟的依存度很高,每年向其出口价值在100亿美元左右,居日本、香港和美国之后,欧盟颁布《禁用有害偶氮染料》以后,我国轻纺企业通过进口欧盟染料替代偶氮染料。新法规的实施,将对下游产品出口产生三个方面影响:首先,进口化学品成本将上升4%以上,很大一部分将转嫁给下游企业,增加下游产品的成本,削弱其价格竞争力,使其受到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和欧盟普惠制政策调整的不利处境,雪上加霜;其次,欧盟的下游产品进口商更倾向于从欧盟内部采购产品,特别是欧盟东扩以后,新加入欧盟10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技术水平等与我国很相似,对我国具有传统优势的下游品替代能力很强,他们通过内部采购可以共享数据,避免提供信息甚至检测的费用。再次,根据欧盟估计,1-2%的化学品由于成本上升,利润下降而退出市场,我国下游产品所必需的部分化学品无疑要寻找替代品,在下游产品竞争异常激烈情况下,大部分费用将由自己承担,又会进一步增加他们的成本,使微弱的竞争优势难以为继。
3. 与化学品相关的新产品进入欧盟面临更高的贸易壁垒。
新法规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为首要目标,是WTO所许可的,也得到了大部分国家的认同,但也不乏贸易保护之嫌。新法规具有注册资格的只限于欧盟法律约束范围内的企业,明显有违于WTO的最重要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数据共享”后给予第一位注册者的知识产权费,如果第一位注册者的欧盟主要成员,可能导致进口歧视;所需注册的化学物质的试验数据必须符合欧盟GLP(良好实验室规范)标准,这种排他性的标准本身就有贸易壁垒嫌疑;等等。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与化学品相关的新产品进入欧盟将面临更高的贸易壁垒,不利于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升级,影响出口的长远发展。
4. 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我国出口贸易环境恶化。
新法规不仅影响世界各国与欧盟的经济贸易,而且,从长远看,可能会影响其他国家的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早在2001年欧盟公布《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开始研究这个问题。虽然现在这些发达国家反对欧盟新法规,但都无声无息地对本国的化学品管理政策进行调整,美国提出了“2800种化学品管理办法”草案,日本也起草了“化工产品审查法”,与欧盟新法规如出一辙。欧盟的新法规很有可能引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发达国家纷纷仿效欧盟做法,加强化学品管理,导致我国出口贸易环境恶化,影响出口。
三、趋利避害、积极主动应对欧盟化学品新法规
我国对欧盟新化学品法规反应比较迟缓,直到2003年5月欧盟的《化学品政策咨询文件》颁布才开始警觉和行动,、,并通过各种途径向欧盟表达我国的立场,争取宽松的贸易环境。现在时间已经非常紧迫,我国还需继续与欧盟进行交涉,但更需要我国政府和企业趋利避害、积极主动采取应对措施,才能化险为夷,把影响降至最低。
1.转变观念,顺应趋势
欧盟化学品新法规并不是空穴来风,反映的是全世界对化工企业及化学品的环保要求不断提高的一种趋势,只不过要求更严,不仅包含新物质,还包含现有物质;不仅包含化学产品,还包含下游产品;不仅包含应用性能方面的要求,还包含毒性、诱变、致癌、过敏等要求。“顺趋势者存,逆趋势者亡”,我国企业必须转变观念,顺应这种趋势,一方面,加强对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环保水平;另一方面,新建项目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这既是应对欧盟新化学品法规的需要,也是化工企业及下游企业发展的一种需要,要从这一高度树立起绿色生产、绿色营销的思想,使生产更精细化,产品更绿色化,这样才能面对欧盟新化学品法规时,稳操胜券。
2.提高检测技术和手段
面对欧盟化学品新法规的检测要求,我国的检测技术和手段相形见绌。“没有数据就没有市场”,目前企业最需要的是产品基础数据,以便于采取措施进行改进,但目前我国达到欧盟要求的GLP标准的实验室凤毛麟角,提高检测技术和手段已成为当务之急,刻不容缓。有关部门应加大投资力度,使我国的检测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努力达到GLP标准,建立与欧盟有关机构的合作关系,并积极争取与欧盟检测数据互相承认,减少企业的费用和麻烦。
3.加快立法,与国际接轨
欧盟化学品新法规对化学品管理立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要对已施行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进行研究,加快有关部门的立法,尽快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我国的化学品战略,在提高我国企业环境标准的同时,防止国外“污染产业”向我国转移。
4.加紧建立适应欧盟化学品新法规的管理机制
应对新法规的主体是企业,所以我国出口企业要加紧建立适应欧盟化学品新法规的管理机制。在应对国外技术法规方面,我国企业既有许多成功先例。也有无数前车之鉴。当前最主要的是建立适应化学品新法规的管理机制,关注从设计开发、流程设计、供应商评估、采购、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彻底弄清新法规对企业的影响及程度,做到知己知彼,然后再采取措施,才能保证其产品在新法规实施后不会遭受不利的竞争,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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